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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7歲阿~快要18了..我男朋友19快要20..
我經常沒有回家..跑到我男朋友家睡..
然後..跟他有..發生性關係..
醬子..如果我老母真的告下去的話..
我男朋友依定會被判刑咩?
我可以說..我是心甘情願的咩?!
要怎樣我男朋友才不會有事ㄋ?

2007-03-03 10:53:44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9 個解答

先說明,我個人並不讚成您在未得家長同意就經常在外過夜,
更不同意未婚發生性行為(不管現代有多少人都這麼做,這仍是不對的事)
以刑法的規定與14歲以下男女發生性行為才有罰責,因二位都已滿14歲以上,若是提出告訴恐怕也不會起訴(不成案)。
要怎樣才不會有事?
最好的結果是雙方家長同意二位訂婚、結婚就沒事囉!
好好和家長溝通吧!不要只是一味護著男朋友,請您想一想,
如果您是一位母親,自己含莘茹苦養大的女兒經常在外人家過夜,又被人佔便宜(以您母親的立場想),當然會感到不愉快囉!

2007-03-03 17:07:22 補充:
您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刑法,你男友並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現在已沒有強姦罪這個名詞了)

2007-03-03 17:14:19 補充:
金龍大大說的刑法240條有二個構成要件,其一是"和誘"其二是"脫離"若您男朋友沒有主動要求您留下過夜,或是您和家中仍時常聯絡(如有回家吃飯在跑去他家)應都不構成240條刑責。第241條規定也相當。

2007-03-04 23:07:18 補充:
發表意見的前輩大大
若是小女子的觀點錯誤...........請說明或討論指教一下。

這樣才不會錯的一頭霧水,
看是根據那一個法條,這樣才有討論的空間....
謝謝前輩大大!不吝指教

2007-03-06 23:43:48 補充:
就上述hsinwei貼上的法規得知..........

在刑法針對14歲未滿及16歲以下,均訂定有刑責

所以妳有無滿16歲,妳自己最清楚....

2007-03-07 11:36:05 補充:
因為妳已滿17歲,所以上述的法條,對妳男友是不適用的
也就是說妳男朋友,是沒有犯該條法令

但是!................
我自己認為,妳母親有權告訴民事賠償(侵權行為),
因為妳是她的女兒,她是監護人,在妳未滿18歲前,妳母親都有法律付予的權力來管妳。

2008-07-04 21:00:17 補充:
請問版大,該案目前如何了?

2007-03-03 12:02: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鳳 6 · 0 0

只要你未滿18歲都沒有性自主權
這ㄍ問題我已經經歷過ㄌ
這是警察親口對我說ㄉ
我跟警察說:「連我自願跟ㄊ做ㄉ都不行嗎?』
結果ㄊ回我:「小妹妹.你未滿18歲就是沒有性自主權』
所以 我只能說 你不想害到你男朋友ㄉ話 請乖乖ㄉ回家睡覺
撐到你滿18歲吧~~

2007-03-03 15:07: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有監護權,你未滿十八她都有權管妳,要告的話,妳男友定輸。

2007-03-03 12:09: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做愛沒關係,但做完後請每天回自己家睡覺,直到妳滿20歲的那一天!

2007-03-03 17:12:10 補充:
到目前為止,只有第7號解答 金龍 ( 初學者 4 級 ) 的答案是對的!
其他人都是來亂的嗎?

2007-03-03 12:07:1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真是看不下去
一堆不懂法律常識的人在知識+亂瞎掰~看到就火大..
小妹妹我告訴妳吧~妳媽要告下去的話
管妳是自願還是被強暴 男方百分之百輸定了
還有誘拐罪 挖 牢有的坐了
話說回來17歲就這麼隨便 家人是唯一不會害妳的
叛逆規叛逆 自己身體要顧 常常睡男方家 妳覺得男方家長會覺得妳很不錯 ?
說到這 我快下班了~88

2007-03-03 11:58:0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佳蓉 5 · 0 0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經失未回家,您的男友已構成犯罪,其他人的解答均不對,您只有要您的男友向您父母認錯,並請求他們原諒。

2007-03-03 11:52:5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4 · 0 0

你的問題我只能說處裡太多這樣的問題
如果你真的不想要妳男友有事最好是回家住
不然我只能說你母親如果真的去告那就全完蛋你會害死妳男友
因為你害你男友陷入法律條文強姦罪這是公訴罪不能撤銷
只要有一方提出就成立所以你會害死牠
我勸你還是趕快回家和母親說請求原諒不要再跑出去住
妳要知將來你也會是為人母如果你的小孩和你一樣你會如何處理
有時不要只顧自己的想法要多站在別人的立場腳色互換一下
我想你就會知道怎麼做了你還年輕很多事還不懂
愛情麵包無法兼顧有愛情沒麵包的感情無法再一起太久
如果真心想愛就結婚如果沒有就不要因一時的衝動而做出錯誤的事
送你一句話別用感情處理事情
很多事在未滿20歲以前都不能說是自願因為你沒有自主權這是政府的規定所以父母親都可以向對方提出告訴所以我只能說好好和家人溝通對妳和妳男友都好


2007-03-06 20:03:09 補充:
(一) 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強姦者,適用強姦罪之規定(舊§221I);為姦淫者,以強姦罪論(舊§221II);為強制猥褻者,適用強制猥褻罪之規定(舊§224I);為猥褻者,以強制猥褻罪論(舊§224II)。
   

2007-03-06 20:03:37 補充:
 (二) 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強姦者,適用強姦罪之規定(舊§221I);為姦淫者,適用姦淫幼女罪之規定(舊§227I);為強制猥褻者,適用強制猥褻罪之規定(舊§224I);為猥褻者,適用猥褻未滿十六歲婦女罪之規定(舊§227II)。
    

2007-03-06 20:03:46 補充:
(三)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姦者或為姦淫者,均不適用強姦罪或準強姦罪之規定;為強制猥褻者,適用強制猥褻罪之規定(舊§224I);為猥褻者,以強制猥褻罪論(舊§224II)。
    (四) 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強姦者或為姦淫者,均不適用強姦或準強姦罪之規定;為強制猥褻者,適用強制猥褻罪之規定(舊§224I);為猥褻者,適用猥褻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罪之規定(舊§227II)。

2007-03-06 20:04:45 補充:
 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配合保護對象及行為定義之修正,則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五項」故:

2007-03-06 20:06:33 補充:
刑法上已有說明
妳如果還不懂我只能說別做後悔的事

2007-03-03 11:37:3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燦爺 6 · 0 0

不管任何情形之下。妳男友一定會輸。最慘的情形會被告到座牢。
然後失去自由之後的他。在時間與空間的距離之下。妳就會離開妳的男友。一切就不在甜密。請不要不相信的。
因為我走過妳現在要走的路。失去所有的以前一切所築起美好幻想。
所以如果妳愛他的話。
請妳們忍耐到妳十八歲之後在一起。
法律的事情先不談。因為妳們先錯在先。
要了解的話請多看看知識就知了。
離妳成年己沒有多久了。忍一下就過了。以後就雨過天晴
也不用擔心那個擔心這個的
祝妳們的結局會美滿。不要有遺憾。

2007-03-03 11:17:07 · answer #8 · answered by 旅行的遊民 2 · 0 0

最好兩家家長見面溝通,
看看有無雙方同意的要件,比如先訂婚.

然而你未成年,妳媽提告,妳男朋友是絕對跑不掉的...

小朋友,做任何事前要想清楚後路,
妳的任性做為已帶來兩家的困擾,

祝妳 家和萬事興

2007-03-03 11:03:39 · answer #9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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