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一位作家或音樂家逝世一百年,將他的作品作為出版圖書的用途時,是否違法?
2007-03-03 06:53:2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久我漾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著作權的作家逝世一百年,是否牽扯到著作權法?他的作品已經成為「可供公眾自由利用的著作」。
補充說明如下:
著作權-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判斷著作是否已成為公共財產,可以「年份」的判斷基準,一般而言民國54年(西元1965年)以前的著作已不受保護的看法。著作權的存續判斷仍應依著作的完成日、發行日而個別判斷,因為民國74年及81年著作權法均有延長著作權保護年限的修正規定,因此若某著作一旦超出原來保護年限,即可跨越各次修法,使其受保護年限,依新法「延長存續期間」的規定,而一再延長其存續期間。
2007-03-05 23:51:54 補充:
如果未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自由利用的。
2007-03-05 23:57:18 補充: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要件有三項: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只要符合此三項要件,公開演出他人的音樂著作,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
2007-03-05 18:46: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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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6 03:51: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原則上
只要已經超過
著作權保護期間
該著作
就成為可供公眾自由利用的著作
但如果未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
就將其文獻或樂譜作為可供公眾自由利用的著作的話
即算犯法
2007-03-03 10:40: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葉 1 · 0⤊ 0⤋
原則上
只要已經超過
著作權保護期間
該著作
就成為可供公眾自由利用的著作
2007-03-03 08:54: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