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為何?
委員會是否為法人?
委員會得以行使甚麼樣的權利?
謝謝大家!
2007-03-02 15:36: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智丞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好..
你這個問題,,問的相當好..
讓我重新拾起相關書藉,,重新複習..
在此,,要先向你致謝,,不論我的答覆是否讓你滿意..
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為何?
回覆:
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只是一個執行機構
對內--代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訂定之住戶規約,,並依住戶規約的各項規定,,維護,修繕,改善及管理公寓大廈公共區域內之各項公共設備,設施..
制止,規勸,協調違反住戶規約規定之住戶,,或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區權人)提起訟訴事宜..
對外--代表區權人行文,發函,執行申報公寓大廈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及簽訂各類維修,保養,更新工程施作之合約..
原因..
公寓大廈之最高權力機構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區權會),,管理委員會是區權會下之執行機構..
要成立合法之管理委員會,,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規範下,,完成區權會,,再以區權會之決議內容向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辦理報備登記,,並取得報備單位核發之報備證明,,始取得正式合法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是由區權人選任之)
2.管理委員會是否為法人?
回覆:
他是一個團體組織,,不是自然人,,但也非法人團體,,但他又可以以某某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在金融機構戶,,且依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權人,,在民法上是一個很矛盾的地位..
3.委員會得以行使甚麼樣的權利?
回覆:
嚴格來說,,委員會沒有任何權利,,他的權利是區權人給他的..
委員會要完全依住戶規約規定辦理社區各項事務,,不得違反住戶規約及區權會決議事項..
區權人亦可於區權會時修改規約縮減管委會的行使權利..
謝謝你出了這個題目,,讓自己又複習了一遍
2007-03-02 21:09: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杜總 5 · 0⤊ 0⤋
同意「無色系」的解答
2007-03-02 19:59: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權利義務.是依法令由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後.執行通過涉及權利義務之議決事項.
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非法人.是 依法令經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組織.只能向主管機關行文.不能自行對外行文.
4.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
5.其餘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007-03-02 17:22: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確實是社團法人組織
相關組織條例請參考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2007-03-02 16:40:0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心語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