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方,因買方延遲繳款已違約,目前仍在推辭中,在訴請法院解除契約沒收訂金當中,我可以將房子出租嗎?
2007-03-02 08:50: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donny816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抱歉!Domingo可能誤解我的意思,意思是已送件在法院還沒判決,訂金還沒收到之前期間,房子仍可出租嗎?
2007-03-02 09:17:04 · update #1
如果不出租,可以自己住嗎?並限制買方進入房屋室內直到交款過戶完成?
2007-03-02 17:19:53 · update #2
可以
只要你房屋買賣契約按合約合法解約了
不但可以出租
日後也不會有無法履行的問題
2007-03-02 14:41:45 補充:
要看合約內容,如果對方不履行條件(而你沒有過失)
經通知對方履行仍不履行,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還是以合約為主)(我是說一般合約內容是這樣)
法院只是確認你有沒有合法
並不是經法院判決才發生解約效力
2007-03-02 15:56:16 補充:
其實在法律上不論有沒有所有權房屋都可以出租
只是到時候出租人能否履約的問題
只要能夠履約讓承租人使用收益該房屋
不會自租賃期間被趕走
其實都可以出租
若被趕走
就會產生出租人無法履行債務的問題
2007-03-02 09:41: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這個問題的重點應在於現在你是否為房屋之所有權人(當然,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契約也是有效。)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果房屋已經過戶,你就是出租他人之物,可能須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民226、423)。
如果你因為買方給付遲延而解除買賣契約(民254),必須給與相當期間限期履行後才可行使解除權。契約解除後,買方負有返還房屋義務(民259),定金可以沒收(民249條5款),但是其餘受領之買賣價金應返還買方(民259條2款)。惟依前所述,在變更登記之前,房屋之所有人仍為買方,這段期間的租金收入,買方得以不當得利規定向你請求返還(民179、765)、亦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你請求不能使用房屋之損害(民184)。
2007-03-02 15:56: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