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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為社區公寓尚未向政府機關,報備核准,可以請住戶繳交管理費嗎?
管理費的金額由誰來訂定標準呢?

2007-03-02 03:20: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aggi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大家熱情的幫我解答..
看過內容之後我有個問題想請教,我目前住的大樓管理比較奇怪,大公設的水電費是由各戶每月平均分攤,直接從水電費單中收取,至於電梯保養與水塔的清洗,是由各棟的住戶自行管理請人維修,並不是由管委會負責,所以依目前情況下(管委會未報備核准),仍需繳交管理費嗎?而
管委會把地下室的出入鐵門及中庭的出入口上鎖後(須使用遙控器及刷卡),並要求個住戶繳交管理費後才可始用停車位及通行,請問管委會此行為是否合理?

2007-03-02 16:02:13 · update #1

似乎是因為每次出席開會人數均無法達到一定的法定人數,及文件不齊全,所以現在一直在審理單位中備查無法通過核定.

2007-03-06 09:26:43 · update #2

2 個解答

社區管理費收取方式~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的!

一般來說:管理委員會要打官司?也是在二期以後的事!

管理委員會成立到核備完成:通常不會耗到如此久的時間!

所以,認為委員會還沒成立?而想鑽漏洞、逃避繳費責任?恐怕是白費心機!

另外,劉大律師所說的房屋造價換算公共基金~

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由建商撥給公庫、再轉交給委員會的錢!

實際上,住戶的管理費額度,是依據:

社區管理服務費、機械設備維護、公水電...等等開銷算出來的!

這些資訊,在第一屆通常是由建商及當時的管理服務公司核算出來的!!

2007-03-02 23:11:09 補充:
.大公設的水電費是由各戶每月平均分攤直接從水電費單中收取=建商時期動的手腳:

 沒有甚麼值得吵的!!

.電梯保養與水塔的清洗是由各棟的住戶自行管理請人維修?

 這是管委會不負責!!

建議您:

2007-03-02 23:11:28 補充:
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解管理委員會責任範圍!

然後,按照程序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將您的疑慮釐清!!

至於何時開始繳交管理費?亦可利用大會時機明訂!!

.管委會把地下室的出入鐵門及中庭的出入口上鎖?

 如果造成住戶無法利用其他方式進出:

 管理委員會不只是不合理;而是犯法的行為!!

還有其他問題的話:上ctt的部落格詳問吧!!!

2007-03-06 17:18:26 補充:
似乎是因為每次出席開會人數均無法達到一定的法定人數,及文件不齊全,所以現在一直在審理單位中備查無法通過核定. ?

那就再開啊!流會再開只要1/5人數就可以了!!

2007-03-02 12:2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管理委員會如果沒有成立就不是法人,住戶如果不給管理費時,管委員如要打官司,師出無名,會敗訴,如果收取管理費,只能說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無因管理。住戶若不給,管委員也無法請求給付。
問題是社區如有涉及公共設施及共用部分,即有管理上的問題,要設置管理委員會為妥(如果沒有公共設施或共用部分,當然就不必要),否則將來電梯沒有人修理,會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發生。

2007-03-02 10:05:31 補充:
管理費約每坪四十元(也有二十元的,也有一百元,也有以公共停車位出租來支應的),其實是有換算標準的,每年要收房屋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左右,例如營造費是二億元,每年的管理費要收一百萬元到二百萬元之間(新屋百分之五,舊屋百分之十)。如果收太少,將來提高住戶有意見,電梯無法維修。

2007-03-02 10:09:44 補充:
算錯百分之五是一千萬元。

2007-03-03 08:57:13 補充:
管委會不合法,當然就不合理,無權收費,所以首先要成立管委員才是正途。
如果成立管委員,所有公電及電梯的保養就歸管委會處理才是正途,不知你們的問題何在?何以無法成立管委會?

2007-03-02 03:45: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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