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題目是這樣的
甲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將有害於乙?
(A)再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丙
(B)再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丁
(C)再將A地讓與戊
(D)再就A地為事實上之處分

請問為何答案是D呢?而不是其它三個呢?
為何抵押權可抵讓給多人,沒有衝突嗎?
可舉例嗎?謝謝!

2007-03-01 11:18: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ichelle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假設:甲有A土地一筆,先後將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丙、丁三人,將來拍賣土地所獲之價金,按乙、丙、丁三人之順序受償,也就是就乙債權先為清償,如有餘於時,在就丙債權為清償,故抵押權可以設定給多人,是不影響。(民法865)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而地上權是用益物權,所以可以同時存在,而地上權之設定,對抵押權不會有影響。因為抵押權具追及效力,不會因讓與他人,而使抵押權不存在。最後一個D選項,是可以選的,不過有一個問題,土地要如何為事實上的處分?這是一個比較好的問題,如果變更地目,是不是為事實上的處分,這有爭議。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007-03-01 11:48: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這題98初等考(一般行政)有考

我是考生呀!

2009-02-21 15:17: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粉紅色的微笑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