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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有人打電話騷擾你(ex:打來時故意不說話),這有沒有觸犯法律?

還有,有人沒經過本人同意就拍別人的照片,也未經本人同意就四處傳播,這也是有觸犯到法律嗎?

簡潔說明即可(目前一直受到這種困擾中)

2007-03-01 18:55: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

再請問大大

這些有觸犯到法律的哪些條文呢?

2007-03-04 06:12:52 · update #1

3 個解答

1. 根據電信法第22條: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上文很明顯看到了「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所以,很抱歉,您只好接受仰慕者的騷擾囉。

2. 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 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 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八 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九 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6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3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也就是上面那一條)
二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四 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第3條有看到一段「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你的情形適用於本法,其他相關條文看參考資料。

2007-03-04 16:47:56 補充:
關於第2項:

第4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 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

第32條
當事人向非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後,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人。認其請求有理由者,並應限期命該非公務機關改正之。

在你的情況中,本法所稱的「非公務機關」就是那個拍照的人

2007-03-04 11:37: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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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謝謝。

2013-10-03 05:19: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可能要先證明他的行為.
讓你受到哪些明確的傷害.

2007-03-01 19:43: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灰鸚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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