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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 判8個月ㄎ以申請假釋嗎!?


聽人家說要1年以上才ㄎ以申請假釋!?

2007-03-01 14:03: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若若ㄦ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法定假釋條件是初犯執行刑期二分之一,累進處遇要達到二級或一級受刑人,,,判 8個月,執行四個月時最多才三級,等到二級時就要出獄了,所以根本無法申請提報假釋 ...

**一年以上因為時間比較長,有時間可以提報,並不是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請提報 ...判幾個月的受刑人,是時間太短促了 ....

2007-03-01 14:41: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8個月當然也可以報假釋,不過時間太短了,因為累進處遇要達到2級以上,等到2級,再報法務部長核准,已經出獄了,所以最多只能縮減刑期.無法假釋

2007-03-02 08:13: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
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一 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
者。
二 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三 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
一 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二 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 撤銷假釋者。
四 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
五 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六 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
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
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
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記錄及假釋審查委員
會之決議。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
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
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
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2007-03-01 14:18: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Elle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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