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是債權人,現在聲請拍賣一塊土地中,因上有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但土地僅價值450萬,故法院告知無拍賣實益,
然至今抵押權人遲遲不陳報債權,已過數月,實與常情不符,我懷疑他的債權是假設定,根本無債權存在,若是如此,我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因他未陳報債權,故債權為零,繼續執行拍賣,法院會同意續行嗎,還是我要另外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呢。
2007-03-01 12:31:5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另請問有無法律依據
2007-03-01 12:44:33 · update #1
版主大大你好,首就就你的問題,你要拍賣的這一筆土地的抵押權人,應該不是銀行吧,是個人嗎?一般如果是銀行大部分會出來處理。
我不知道版主的想法,不過我有一個方法可以使你的情況進入拍賣程序,但是有風險,你自行考慮。
依強制行執法第80條之1規定,第一個方法是你要證明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之可能,不過就大大之情況,不太可能走這一個方法。第二個就是指定價額拍賣,不過如果你要用指定價額拍賣時,如果將來賣不出去時,你要就拍賣所須之費用負擔,也就是說未來沒有拍賣出去,你就拍賣程序的費用要自行吸收,那拍賣的費用指的就是從鑑定土地價值後(不包括土地的鑑定費用)到拍賣未拍定時之間的費用,這樣就可以進行到拍賣程序。
你說的可不可以用抵押權人未陳報債權,而其債權為零,而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拍賣的可能性比較低,那是不是要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之訴,是可以這麼做,但是個人不建意,因為你可以用指定價額拍賣,就用這個方法,但是你考慮那一塊地有沒有人可能會買,這一點要想一下。
2007-03-03 03:29: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