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我就盡量縮短表達我的問題
我有個朋友 他是26歲男生 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家裡有背了近500萬的房貸 所以他不敢跟家人說他發生這麼大的事
幾個月前他認識一個16歲高中女生.在女生未滿16歲時候發生關係.
但是在16歲以後被女生爸爸發現他們在交往 所以強烈阻止他們
女生的爸爸一直逼問女生有沒有跟男生發生關係 女生承認 男生也承認了
女生的爸爸一怒之下告男生性侵未滿16歲少女
這中間女生爸爸不準他們在有聯繫 也曾辱罵男生 也曾表明就是看不起男生
現在.這件事情走到已經開庭過一次 法官有告知說原告也就是女生的爸爸要這男生
賠償35萬.....
還要求下一次開庭先付15萬現金.在簽20張10000元的本票
在此.我的疑問是要求賠償可以先要15萬現金的嗎? 還有一定要簽本票嗎?
我有身邊的人他們都說又不是買房子還要付頭期款
在者.如果賠償不出35萬.是否要坐牢?
要是真的判刑 有緩刑的機會嗎?
非常急切 請你幫幫我 我們能跟法官講什麼或是裝可憐之類嗎?
2007-02-28 15:39: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嚴文羚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朋友這應該是正在走緩起訴程序!相關法條貼給你看。(請特別注意紅字部分!)
如果籌不出35萬,或者付到一半付不出來,就只好乖乖被起訴,到時法官怎麼判,就沒有人能說的準了,他犯的是刑法第227條第3項,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判刑坐牢,女方家長照樣可以另外引用民法195條跟他求償,求償金額搞不好還超過35萬!
准許他分20期賠償是天大的恩惠了,法院通常是要一次付清的,別不知好歹!每期1萬,應該也沒有超過26歲男人的能力,稍微省吃儉用一點就擠出來了。至於頭期款15萬,跟親朋好友借一下,或者去銀行辦個信用貸款就有了,但千萬不要去找地下錢莊!
真的窮到連15萬都籌不出來,就只好再去跟檢察官還有女方家長協商,看看是不是能把頭款再降低到你們能力範圍之內,後面分期付款的期限再拉長一點。
簽本票既然是對方的要求,就照辦吧!雖然這案子即使沒有本票,你朋友也跑不了。簽本票的好處只是加速法律程序而已。
刑事訴訟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2007-03-01 05:52: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