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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對方有強烈的敵意要置你於死地
然而你是知道對方會 危害自身安全

(不是過失~而是知道她對你不懷好意而蓄意的反過來要對方死)
然而殺掉對方或者是導致對方有無法彌補的傷害

但是卻無他人在場,然而這樣會對自己有利嗎?



二.
贍養費問題
為何時常是聽到男方付贍養費?
我想問

雙方因為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純粹個性不合
而且和平的協議離婚,沒有其他婚外情或者等等因素

雙方經濟能力是男方賺錢(一般上班族),女方主內
然而女方並不是無經濟能力


(以下三點以女方都有要求贍養費為前提)

1.男方需要支付贍養費嗎?
2.若有一名子女,判給男方,男方要付女方贍養費嗎?
3.若是子女判給女方,男方需要付女方贍養費嗎?



三.
如果在路上撿到金錢(比如說幾十萬不大不小的金額)

前提是沒有歸還警察局


1.假設失主因為急需這筆錢,然而導致無法彌補的後果
那撿到的人有罪嗎?

2.假設失主並不是很在意這筆錢(有錢人)或者不急用
撿到的人有罪嗎?

3.如果失主要告你的話可以成立嗎?



不要回答我想,我猜
請給確切答案
不要PO法條
要加點個人的意見


問很多,給15

2007-02-28 05:56:0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ä»¥æˆ‘專業的工作經驗回答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
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
若離婚協議未提出,
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
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
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
此事實通常於判決離婚訴訟時,
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
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
若請求權人有工作,
每月領有二萬元左右之薪資,
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
但縱然有工作,
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
薪資多寡為考量,
及其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
又是否有其他財產,
以及有否其他扶養義務人,
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
各位判決相差甚多,
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
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
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
前述給付標準,
本人係認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
平均家庭成員中每人每年之消費金額,
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
又給付金額仍須參酌結婚長短、
是否有撫養子女、
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
五、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
而民法第1056條係就判決離婚中,
對於有過失之一方,
所請求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
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
若當事人無法協議,
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3款,
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因此發生判決離婚時,
婦女若請求贍養費,
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
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
此會陷於兩難之中。
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
表示生活有困難,
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
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
然常發生之情形為,
取得勝訴判決後,
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
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女),
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依前社會經濟情形,
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
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度,
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
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規定,
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
此部分問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
就要在協議的當時,
提出贍養費的索取,
如果雙方都同意,
就和解,
如果對方部同意,
那就要在提出告訴,
由法官判決,
若有小孩判給男方的話,
雙方都需要支付養育費,
至於贍養費,
則看女方的環境如何,
請參考上列條文,
要得到贍養費,
一定要有一切卻切的依據,
這樣法官一定會判贍養費給女方的!



至於撿到錢未歸還會不會有罪
實際上是有罪的,
但是如果失主根本不知道是你檢走的,
她又能告誰呢?
良心的建議,
撿到錢還是拿去警察局,
但是後說不到可以拿到10%的酬勞,
花的也不會心虛喔!!




如以上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
歡迎來信指教喔
我很樂意回答你!

2007-03-03 19:30: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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