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想請教一下
朋友上個月時.上網找妹妹.
id名稱好像叫做北部小子.都是用密語交談
並約外出見面
就遭警方抓回警局.製做筆録
聴他說過程他很配合
製做完.並移送
朋友本以為要交保並通知我去保他
但是檢查官當場問他id名稱.與是否使用密語交談後就當場飾回.
也無說要交保等等後續事宜.
只有我和朋友二人不知如何
就直接回家去了
朋友粉緊張.他無前科.且是第一次犯
接下來會如何
煩請各位大大賜教
謝謝
2007-02-28 04:50: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閣下的問題,我回答如下:
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始足當之。法條文義既曰「散布」、「播送」、「刊登」,則必以行為人客觀上將促使性交易之訊息,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對外為表示,亦即,該等訊息必須可以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聽、閱之程度,始能當之。
首先就你朋友上網所用的ID是不是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那就你朋所用之ID為北部小子,如果只有這樣,不構成前述之行為。
雖然有性交易的文字存在,但都是用密語的方式,就不是公開,也不構成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如果你朋友的ID是「北部小子-找援」或是「北部小子-4000元」就會有本條之適用。
按你所述之情狀,應該沒有這樣的問題,應該過不久,就會收到不起訴的處分書。
2007-03-09 14:29: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說真的!你的敘述很模糊,不易判斷。
我建議:讓你的朋友直接去找受過法學訓練的人(不一定是律師,費用不低啦!)或者將事實經過與筆錄內容詳細貼出來請教『知識+』。
不然隔鞋搔癢,幫助不大喔!
2007-03-08 06:4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