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五、查封時,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建物為空屋,編號2土地為屋旁空地。據警局查報: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等語,拍定後,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之。

六、系爭建物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七、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九、點交協力義務由拍定人任之

請問第九點是什麼意思呢 謝謝
何謂協力義務? 因我看其他法拍公告 謝謝


點交協力義務由拍定人任之 何謂協力義務? 謝謝

2007-02-27 19:18: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YOUNG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這就是說如果房屋有什麼問題要自己先解決的意思

如果碰到房屋損毀或佔用

自己處理之後再提出相關告訴

那請問 是不是 點交之房屋 拍定人 都有點交協力義務呢? 謝謝

2007-02-28 17:06:03 · update #1

投標保證金是用銀行支票來支付的,所以在投標前,必須先在銀行開一個支票帳戶,並取得銀行畫線即期支票。

請問 一定要至 銀行開一個支票帳戶? 若我至銀行領錢時 不領現金請銀行開支票(需30元手續費) 可以嗎?

另 投標保證金可繳 現金嗎?
謝謝

2007-03-02 09:00:06 · update #2

4 個解答

首先請您先了解法院對有點交的房子,所提供的點交服務流程如下:
一‧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
二‧拍定人在15天內隨時查看後,發現債務人並未搬遷;15天期滿即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動作。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並請拍定人通知管區派出所,派警員前來協助。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三‧履勘時,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此時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及拖延交屋時日,法院不介入搬家費多寡爭議,但會以「公親角色」引導雙方逹成和解。
四‧如協調不成,拍定人可即遞狀,請求法院進行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強制執行點交房屋。副本寄送拍定人,除請拍定人安排管區警員外,另準備搬家公司待命。
從拍定日到交屋完成,如依賴司法程序解決,約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但如中途有狀況發生,時間又會順延,點交時間超過一年的案子,在法院是時有所聞。
●會有何狀況發生呢?
1.履勘或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自己鎖在裡面,此時法官會叫拍定人安排鎖匠,萬一鎖匠叫不到或延遲不到呢?甚至菜鳥鎖匠打不開特殊門鎖,當日法官流程又不只一處,等太久也許法官就會順延您的案子了。
2.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躲起來不出現,屋內郤留置一大堆東西,法院只得現場清點造冊。清點時間1、2個小時,法官還會接受;萬一像板橋法院一間錄影帶的房子,法官清點五個多小時仍未完成,最後還是喊暫停,打道回府。
緃使順利清點OK,所有留置物都要交給拍定人保管;有些法官不怕後遺症,會同意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有些法官會堅持運往別處保管,拍定人就要馬上提供保管地方,否則又要順延了。
3.法院履勘,協調雙方和解時,如強硬債務人遇上「好好先生」的法官或書記官,拍定人又不懂得據理力爭,當和解條件一面倒向有利債務人時,拍定人可就進退兩難。

●高桿點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與債務人耐心溝通

有經驗的投標人或代標公司,非常了解法院點交程序,事先會推演點交過程各種狀況,絶對不讓「順延」事情發生。法官踓然有較同情債務人的「天性」,但引導法官合理配合有利於拍定人,並非難事,就看拍定人現場應變功力高低了。高桿的點交,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另一方面不斷與債務人有耐心溝通、協調,貼補少許搬家費,讓債務人和諧早日交屋,才是上策!!
法律的精神,在於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自己的權利要自己主張;加上負責執行拍賣的民事執行處,是一個執行單位,對於在拍賣過程產生糾紛爭議之處,它只能「形式上之審查,而不能實體上之認定」。
這件承辦法拍屋的法官太拘泥執行拍賣的職權,整篇拍賣公告中,這裡出現債權人陳報,那裡又是據警局查報,又加上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之;不知這位法官是太好心提醒,還是太沒擔當, 尤其最後第九點「點交協力義務由拍定人任之」,更是把點交責任推向拍定人,像這樣的拍賣公告對投標人很不公平。

投標法拍屋可以買到便宜又讓人滿意的房子,很多人靠著投資法拍屋致富,高利潤隱藏高風險,確為投資不變真律;但只要掌握法律重點,配合實務經驗,解決法拍問題,不會像這位法官公告所說的複雜、恐怖。

只要拍賣公告內無第三人租用,占用,即沒有民法第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拍定後法院當然要點交,甚至有租約,但被債權人以民法第866條排除,也是在執行法院點交範圍;縱然得標後,跑出第三者主張使用權益,但對方能得逞的機會,比921地震的發生還低。

法院的點交程序,長達三、四個月,有時碰到特殊狀況,得標人一方面要向法院據理力爭,另方面不斷與對方協商溝通,並在投標價錢中預算一筆搬遷費,完成交屋並不是一件難事,也許這就是法官第九點的點交協力義務吧!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拍賣後原屋主幾天會搬走.jpg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3-03 10:53:38 補充:
投標保證金並不是開立個人帳戶的個人支票,而是銀行本票,所以不需要開立支票帳戶,而是一般銀行帳戶裡有投標保證金金額之足額現金,各銀行均可開立(手續費30元)。

除有特殊規定,否則有無抬頭均可,有抬頭時,不可有禁止背書轉讓,但支票背後務必要背書轉讓;銀行開出時,都會劃平行線。

另投標保證金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 , 得以仟元大鈔投標(不過也有些法院規定為10000元以下) , 其他皆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放入保證金封存袋,始為有效投標。

2007-03-02 05:17: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7-03-09 03:58: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就是說如果房屋有什麼問題要自己先解決的意思

如果碰到房屋損毀或佔用

自己處理之後再提出相關告訴

那請問 是不是 點交之房屋 拍定人 都有點交協力義務呢? 謝謝

2007-02-28 17:05: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OUNG 2 · 0 0

點交協力義務由拍定人任之
其意思就是不動產拍賣後之點交過程
雖由法院主導,但拍定人也就是買下來的人
有義務協助點交的順利進行
這就是說如果房屋有什麼問題要自己先解決的意思
如果碰到房屋損毀或佔用
自己處理之後再提出相關告訴


2007-03-01 23:21:49 補充:
因為是拍定人要買的
而法院只是完成所有拍定手續及通告
所以拍定人在權益上
有需要為自己買的產權附上自己的責任
當然其中如果被拍人或拍定人權益被侵犯時
提出告訴
法院才能依權責處理

2007-02-28 08:21: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心語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