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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請朋友買一部汽車,但是當時我並沒有簽名買車,而我朋友已經幫我簽名讓車子成交了,而我也不知車已完成交易,我從頭到尾沒有親自開過那部車子,我朋友就把車子隨意介給他的朋友開因為借給了很多人,而他們的創造出很多違規罰單,因車主是我,我到收到催繳通知才知道,而監理站一直向我催討這十多筆罰單款項,我朋友又不願出面處理,請問向我這種情況,是否有可以用法律途徑來作為解決,並請您教導我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謝謝您的幫忙。

2007-02-27 17:36:0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飛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因為你是委託朋友代為購買,在民法上已構成所謂委託行為(雖沒白紙黑字,但雙方曾明白表示委託行為,依照民法第153條所示,即已構成契約行為),所以你無法否認代為買車的事實(當然你可以否認有委託行為,但你此舉恐構成刑法第168,第169條之偽證及誣告罪)
唯一解決辦法就是提出證明該車輛於違規時,非本人所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27條)
即可將罰單轉嫁於汽車駕駛人(即你朋友)
但問題是,你是否有證據能證明該車於違規時非你所駕駛(且能明白指出當時之駕駛人身分)

2007-02-27 18:27: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雖然你買車是你授權你朋友進行,但如果買車的簽名一定要本人簽署能成立,你朋友幫你簽名,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你可以用這一點迫你朋友出面清償違規罰款。

2007-02-27 18:2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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