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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拍賣上賣了一個也從拍賣買來的LV包包..是彷的..結果被警察釣魚抓到...去做了比錄..她說我會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請問會怎樣??罰多少錢??我跟警察說我也是上網買的並不知道是假的所以才上網拍的...

2007-02-27 14:14:1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美女婷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刑事責任部份


(一)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可能的處理狀況


1.基本上你主要可能是被認定違犯了著作權法第91條之1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也就是侵害著作權及販賣仿冒物品。


2.因為商標法的罰則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所謂的公訴罪,所以就算你跟該公司達成和解,基本上也只有民事方面,刑事方面警察跟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律程序處理。


3.實際上,因為你這種情況,如果賣的數量不多,而且也沒賣多少錢,可以說是情節相當輕微的案件,如果警察真的把你移送到地檢署去,基本上,檢察官可能因為犯罪相當輕微而「不起訴」,不過,很有可能是判「緩起訴」(因為我看過的案例大部分是判這個),這兩種情況下都不會有案底的喔!


4.建議你,如果真的被移送到檢察官那裡時,要表示認錯之意,態度要誠懇,那麼檢察官可能會叫你寫一份悔過書,然後繳點罰金到公益團體去(要繳多少這就要看檢察官了,應該不會太多),或到社區去勞動服務幾十個小時。這樣算是萬幸了!供你參考。


2007-02-27 22:00:23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lawrence11111111-lawrence11111111/

2007-02-27 17:00: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領律師 4 · 0 0

疑 釣魚 他是用別人的帳戶 去下標你的東西嗎? 還是跟你面交ㄋ? 沒有過濾一下買家的評價?

2007-04-09 20:46: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話是這樣講沒錯..但我跟對方買時因為他已經有使用痕跡了.是買2手的..而且不是行家的話怎麼會分辨是真是假勒...

2007-03-03 18:12: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美女婷 2 · 0 0

我想一般LV包包是一個很有名的牌子,如果你用極低的價格買到,卻與檢察官辯說不知到是仿的,我想檢察官或法官都不會採信。

假如那個包包的真品市價二十萬,你只花市價兩千元買到,你還真的以為是真品?

若你明知為仿又出售,那麼罪肯定有,為今之道,就向檢察官坦承吧。

2007-02-27 18:40: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傳票的話
應該你就需要出庭了
你就說你也是無辜的就好
口氣好一點
穿著得體一點
法官都是看外表跟你的態度決定
看你態度法官會決定要易科罰金還是怎樣

2007-02-27 14:17: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lpha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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