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住戶遲遲不繳管理費,現在他的房子遭到法院拍賣,大樓管委會想要參與分配,則管委會是要向法院聲請執行命令後才可以參與分配還是直接向法院陳報有債權就可以參與分配呢?
2007-02-27 09:25: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新修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提供催收拒繳拍賣的權益保障了喔!
參考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
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
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
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
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但,版主應該先依據規定、完成催繳程序作業喔!!
2007-02-27 10:05: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有一住戶遲遲不繳管理費,現在他的房子遭到法院拍賣,大樓管委會想要參與分配,則管委會是要向法院聲請執行命令後才可以參與分配還是直接向法院陳報有債權就可以參與分配呢?
答:千萬不要自行搬東西!!!這是違法的!!
先提告有執行名義後就可以參與分配了
2007-02-27 13:10: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拓植法律補給站部落格 7 · 0⤊ 0⤋
依樓上回答,管委會還是要先拿到執行名義,方得參與分配
2007-02-27 13:03: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魔鬼代言人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