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的爸爸欠了銀行一堆債,我老公和他的哥哥是連帶保証人,理所當然他爸如果死了我老公必須償還他爸的(我們會辨理拋棄繼承,至少可以少揹一些負債)但因為他哥哥已經離家出走十幾年了,一直無下落,也沒有報失蹤人口,如果有一天他哥死了,他哥的債務應由繼承人來繼承,我老公算是繼承人之一嗎??
如果我們要辨理拋棄繼承,要怎麼和他撇清關係??因為他離家出走那麼多年了,如果死了也不會有人知道吧!!我老公應該如何做呢??
2007-02-26 05:30:5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tracy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要拋棄繼承是因為他哥幫他爸擔保的金額更多,與我老公的不同筆,所以拋棄繼承應該至少不用再去繼承他哥的那些負債,是這樣嗎??
2007-02-27 07:44:52 · update #1
在此糾正一點,雖然拋棄繼承依法是在知悉之後的兩個月辦理,但是實務上,您要舉證是事後知情顯有困難,法院通常會認為只是推延之詞而不准您的請求,試想您要如何證明您是兩年後才知道有繼承的事實發生,所以建議您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兩個月內辦理。(切記)
PS:如果每個繼承人都推說是事後才知情,那麼法律規定就形同贅文。
既然是連帶保證人,就算您先生的爸爸沒去世,您的先生還是一樣要負責。
若是您先生的哥哥去世,您先生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要等第一、二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會輪到您先生。
建議您還是先去報失蹤人口會好一點,這樣如果真的發生什麼萬一,警察局會通知您們,才不會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
民法第1174條-繼承之拋棄的方式:
1.必須在兩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2.去戶政辦理除戶,拿到戶籍謄本寫拋棄繼承聲請書狀,內含:
a.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b.繼承系統表。
c.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3.通知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繼承的順位是:
1.子女及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順位= 1.兒子 2.孫子 3.曾孫子)
2.父母 (不含繼父、母,若有辦理收養的話,還是屬於繼承人)
3.兄弟姊妹 ( 他們的配偶不算繼承人)
4.祖父母 (含外祖父母)
註:如果本人不能到,必須要填寫委託書,才可至法院辦理。
2007-02-26 08:14: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安 3 · 0⤊ 0⤋
若兄長未結婚弟就可能成為繼承人之一,辦理拋棄繼承的條件是須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個月內拋棄,若你不知道兄長已死亡又如何拋棄 .
2007-02-26 05:58: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拋棄繼承自知悉繼承關係開始時
兩個月內辦理
所以你老公的哥哥離家出走行方不明
你們應該先去申報失蹤人口
且你們大哥有沒有配偶及子女
如果有他們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也不會跟你老公有關
如果沒有因為人行方不明
那他的拋棄繼承是自從知悉他死亡之日起算
換言之如果他死了很久你們才知悉他死亡
仍然可以自知悉時起辦理拋棄繼承
2007-02-26 05:50: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連帶保証人即使拋棄繼承,債務也少不了!
人失蹤7年後就可以宣告死亡。
2007-02-26 05:41: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