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3條中所提到的~絕賣~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913條中所提到的~絕賣~是什麼意思?
2007-02-24 18:58: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未滿15年者不得絕賣,那典權人只能眼睜睜等出典人來回贖嗎 0.0??
另外,約定期限未滿15年之約定,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a
2007-02-25 16:07:22 · update #1
質權跟典權很像,差別只在前者是針對動產,而後者是不動產。
絕賣就是賣斷的意思。民法第923條規定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這就是所謂絕賣。
民法第913條是特別規定,規定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2007-02-26 22:30:35 補充:
民法規定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所以是必須等人來贖,直到滿30年時才可以引用第924條取得所有權。而且你可以繼續免費使用這塊地呀!應該也不算吃虧吧。
2007-02-24 20:50: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我找到中研院的地契文書解讀中,有一段說明如下:
「按照民間習俗,賣契可分為兩種:一是活賣,亦即業主或田主在出賣田業之後,保留贖回或索增、找洗的權利(亦即在賣價之外,另行貼補差價)。同樣,買主亦不出足田價,預留賣主增找的空間。通常,一次買賣,最多允許找價三次,但也有一找再找,賣而不斷的例子。另一種賣契是絕賣,原則上「銀業兩訖」 ,不得再找。有關活賣的例子,可看下列賣契(no.3)」請參照:
http://twstudy.sinica.edu.tw/twstudy/land/BAR3-0.HTM
2007-02-25 05:44: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sephine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