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拍得一間已點交的房子.己取得所有權狀.原已被拍屋主跑來說他有些東西未搬走想要搬走.且要求我付部份金額.否則將要搬走部份東西如冷氣.瓦斯.廚具等....請問各位大大們有誰知道原屋主是否有權利搬走他原有的東西. 謝謝 祝各位新年新年快樂
2007-02-24 05:39:3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民法第811條〈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法院在拍賣前,請估價公司估價時,會將附著於房屋的裝潢一齊估價,所以得標人買到房屋,即同時一併購買這些附著物。而非固定的傢俱裝潢就不在估價範圍,拍賣後,仍屬原屋主所有。但因估價時,幾乎都不能進入屋內詳細評估,所以衍生很多認定問題。
法令的規定有時會有漏洞,部份裝潢介於固著物與非固著物之間,認定上會有些模糊;譬如大型中央空調、鐵窗、廚具等,每位法官的看法不完全一樣。
有經驗的投資客,主要希望提早和諧交屋,遇到模糊邊界的附著物,比較不會在乎,甚至在投標價款中預算一筆搬遷費,換取債務人不要拆東拆西。
雖然您已取得權狀,但如尚未點交,房子的使用權仍在對方手上,明確可移動的東西確實為對方所有,如雙方能協調買下,和諧交屋則是最圓滿的結局。
萬一對方獅子大開口,您可以向對方表示,等法院來履勘(非強制交屋)時由書記官協調,一來法院在場,原屋主比較不敢亂開價,二來談不攏時,書記官看過現場,對方想破壞屋內東西,會有所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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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4 13:43: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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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13:08: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LEPBLAOWIZF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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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9 21:04: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