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請問有誰能舉例子讓我瞭解行程法第七條是在指什麼??
一頭霧水中@.@|||........
2007-02-23 07:14: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筱芬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Domingo 活字典
第一二項我經由你們的例子 很輕易的就瞭解
但第三項我覺得是第一 二項=第三項
所以第三項也只是"換句話說"的條文而已
我這樣解釋對不對啊??
2007-02-24 10:09:06 · update #1
第一 二項=第三項
抱歉 上面的字少打了
2007-02-24 10:14:23 · update #2
怪怪的 kimo的網頁顯示不出"加"的數學的符號
2007-02-24 10:17:05 · update #3
原來第3項就是大砲轟鳥的比例原則
我現在對第7條完全了解了
謝謝各位
你們的解釋真的很好
好到我不知道該投給誰溜^^|||
那我想我就用投票來表示公平好了
2007-02-26 06:51:58 · update #4
就以春節高速公路輸運為例吧
如果有三個方案
A: 單日單數車牌上高速公路,雙數日雙數車牌上高速公路
B:春節九天,第一天尾數是一才可以上高速公路,以此類推,第
九天尾數是九才可以上高速公路,尾數是0都不限制
C:所有的車車速最低不得低於時速110公里
如果用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來檢驗
A與B方案都沒有問題可以通過第一項的檢驗
C方案則可能無助於目的的達成,因為塞車不是因為車速慢
而是因為車太多快不起來,所以根本通不過第一項的檢驗
而AB兩個方案,A方案可以讓車減量一半,可以預見有
助於行車量的減少,B方案車只剩兩成,當然更有幫助,
所以也有助於避免塞車,但是八成的人不能用路,權益損害太大
因此,A方案以比例原則而言,是比較能通過的方案
2007-02-23 16:54: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第三項就是最典型的勿以炮轟鳥
例如為了開發偏遠鄉鎮,每個小鄉鎮都開一條四線道大路直通鄰近大城市。
可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也不會對人民發生損害,大家都希望自己家鄉交通便捷吧。但這樣的作法目的與手顯然失衡,就好像要打天上的小鳥,架了一個地對空飛彈。
你要說1 2=3,可以說對,但也不盡然,總是會有不等於三的例子,法條就是盡量求其完備。
2007-02-25 12:07: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例如:警察抓違規的車輛要使違規的駕駛者知道違規事由才算數。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例如:看到一名小偷,警察採取的方法有:開槍、用擒拿術、騎機車攔住等方法,但是小偷沒有拿凶器,就不能使用危險的武器或動作制只那名小偷。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例如:警察為了舉發賄選,如果不分時段、地點或對象,對於來往的行人或是車輛一律實施臨檢,就違反本款。
2007-02-23 17:02: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