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民國88年以前結婚,
結婚6,7年了,
有兩個小孩(女),約5歲多,
老公這幾個月來有外遇,直到老公想跟對方結婚,
才拿出離婚協議書跟我攤牌,
離婚協議書上面,老公已經寫好了,什麼孩子撫養權歸我,
監護權歸他,但我知道這樣我未來撫養孩子很麻煩,可能孩子的文件還要寄去給他,讓他簽完再寄回來,
我改成監護權歸我,老公的態度就是我好像佔盡便宜似的
,但目前老公只同意當初我付出的房屋錢幾十萬歸還給我,
我也怕提贍養費惹怒他,他索性不回家,
我想以小孩教育基金的名義,拿到我獨力撫養小孩的教育及生活,還有租屋開銷,
但老公這次似乎有備而來,
也用了很多心理戰術,且我也真的修改了離婚協議書,雖沒有簽名,但老公一定認為已再囊中,
我也不想守著老公心不在的婚姻,但我覺得老公似乎變得很高深莫測,我不知何時會落入老公安排的算盤中(我想他已經對我沒感情,不會顧到我的生計,孩子我大膽猜測他不會跟我爭奪,因為是女孩,且老公女友很年輕,應會想自己生),
但老公說我如果不離婚,我就無法外調了,其實我沒離婚當然可以外調,離開他身邊,孤單的家,
但我也怕老公有什麼陰謀,或甚至說我不履行夫妻同居等義務,
我手上沒有他外遇證據,我不想抓姦,因為撕破臉或被徵信社敲一筆,未必有好處,
找律師又貴,且我們是協議離婚,並非打離婚官司,
我自己是公務人員,老公也是,
請問,這段時間,我該如何用自助的方式,
取得公平合理的權利(我真的不想貪圖,其實我已經給了老公青春,也沒留下什麼可貪圖,但我希望我受害的身份,可以得到我未來撫養子女合理的生活條件)
ps:夫家是有錢的,夫妻兩也是有存款的,但老公也是聰明的,而法律是阻止不了壞人的,所以我只希望能讓我和老公都接受,但我手上可收集足夠的,談不攏可使用的彈藥,趁我還是他太太身份的時候,可自助收集的(我當然要孩子)
2007-02-23 04:52:25 · 1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很謝謝有打過官司經驗的人現身說法,
我不太可能找徵信社了,
本來我有考量找徵信社,
但看一些晚晴等婦女機構的討論區,
覺得一碰觸他們,惹上後患機率也相對提高,
為了孩子日後寧靜的生活,
可能先謝絕了
2007-03-07 09:41:11 · update #1
什麼孩子撫養權歸我,監護權歸他
太離譜了.....撫養權.....撫養並非權利....而是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孩子的扶養義務...
不經離婚...婚姻撤銷...婚姻無效...或者根本沒結婚而喪失....
所以...只要是孩子的生父生母都有扶養義務....跟婚姻無關...
協議離婚:
請先明白自己權益...
而且扶養費是小孩應有的權益...並非你的...所以請他搞清楚....
他當人家父親...本來就要負責養小孩...參照民法第一○八四條....
請堅持以下3點
1.監護權屬於你...對方擁有探視權
2.除了歸還你的錢外!!!對方需按月支付小孩的撫養費及教育費至小孩滿20歲止,一個月多少錢...什麼時間付...並加註一點...如一期未付款或未付足款項,則視為全部到期
3.明定小孩探視方法與時間
以上談不攏...可洽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到調解委員會去談....對方比較不會吃定妳.......
如果再談不攏....最後只能走上訴訟一途....
未了避免監護權被搶走...您這段時間照顧小孩盡量自己來....
小孩的費用支出...也盡量自己支出...並保留證據....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注意這個養字...父母指生父生母....跟婚姻無關哦...
2007-03-07 17:44:56 補充:
你可以考慮打刑事官司...依通姦罪起訴....
屬告訴乃論....可以和解後撤銷....
監護權穩贏...而且...對方一定要負扶養費...
還有一筆和解金可以拿....但前提要有證據
2007-03-07 17:45:18 補充:
關於需要蒐證部分,可以自己來....
1.對方通姦證據...
2.對方並不想要扶養小孩的證據...
2007-03-07 17:45:53 補充:
準備器具:
1.錄音筆一隻,將與對方對話的重要事項預錄起來....
因為...許多人上法庭會說謊....你就等他說完謊...
再把錄音內容提歸給法官....這招非常有用
2007-03-07 17:45:59 補充:
2.GPS追蹤器一台...現在拜科技發達所賜...抓姦DIY其實不難....
GPS追蹤器YAHOO拍賣可以買的到....約1~2萬元...
裝在對方車子裡....
搭配電腦地圖...或PDA地圖...可以隨時得知車子行蹤....
查一下對方經常停留的地點是什麼地方........
假如是汽車旅館....那對方死定了....
直接找警察抓姦去....記得...要對方進入汽車旅館後30分再進去...
抓姦要在床...........
3.數位相機或攝影機...抓姦在床拍攝證據用
2007-03-07 17:49:59 補充:
以上...無論採刑事...民事...總歸一句....證據....
證據可以製造.....現在就開始吧!!!
祝您成功...別讓負心的另一半詭計得逞
2007-03-07 07:01: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抓姦!!
先告那個女的,再讓你老公被抓姦的事宣揚出去.
最好上蘋果日報.
對於這種男人應該要處以宮刑,處以宮刑之後.
再找隻牛把他雞姦了!
他有你這麼好的女孩不懂的珍惜還亂搞.
他對妳已經沒有感情了,所以不用可憐他.
用最狠的手段報復吧!!
2007-03-02 12:46: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1. 協議離婚何必蒐集證據??一個很簡單的概念,協議就是兩
願,妳和妳先生各開條件,相互答應才離的成。妳可以要求監護
權、贍養費等等一切;妳先生也可以都不給,反正協議破裂,婚
離不成,他就給它拖著,最後累的是妳不是他。
2. 不想請律師,又不願找徵信社,那妳就只能認命。你老公就是
吃定妳凡事都沒輒的這一點,看妳又能耐他何?話說回來,妳確
實不能拿他怎樣。想要拿回屬於妳的東西;想要將來維持起碼的
生活,就是要蒐證後判決離婚,否則妳覺得妳可以等的到妳先生
回心轉意,去在乎妳的生計、妳的將來??
3. 甚麼叫法律是阻止不了壞人?是妳自己不懂法律去縱容壞人。
沒錯,法律上事事講求證據是有點不盡人情,但不如此怎讓法律
維持公正和公平?自己的人生自己選擇,妳願意任人宰割,自然
也沒有人會自願去幫妳擋刀子。
4.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我相信妳是個軟弱的女人,其實女人
軟弱並沒有錯,但先決條件是身旁的男人會保護她、愛護她。而
現在妳的頭號敵人就是妳先生,妳仍不改一改這要命的個性,好
好堅強起來,不知道妳要等到何時?怕花錢、怕撕破臉、怕被
騙,怕這個、怕那個,那不知道妳怕不怕將來一個人帶著兩個小
孩,入不敷出,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
2007-02-27 15:33: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強 3 · 0⤊ 0⤋
我本身從事徵信社專業經理一職用本身的專業領域來回答你!
以下提供一些法律規範給你做參考:
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
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
強暴不列入。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
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
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
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
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
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
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
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
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
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
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
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此事實通常於判
決離婚訴訟時,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
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若請求權人有工作,每月領有
二萬元左右之薪資,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但縱然
有工作,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薪資多寡為考量,及其
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又是否有其他財產,以及有否
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各位判決相差甚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
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
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前述給付標準,本人係認
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家庭成員中每
人每年之消費金額,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又給付金額仍須參
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
五、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而民
法第1056條係就判決離婚中,對於有過失之一方,所請求精神上
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若當事人無法協
議,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民法第10
55條之1第3款,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因此發生判
決離婚時,婦女若請求贍養費,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
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此會陷於
兩難之中。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表
示生活有困難,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
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然常發生之情形為,
取得勝訴判決後,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
女),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前社會經濟情形,
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
度,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
規定,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此部分問
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希望上述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當務之急,就是找到勝算的籌碼,
建議您也可利用徵信的力量,
雖然社會上有很多對徵信的負面消息 ,
但也不是全部都是不好的 , 你只要仔細的慎選 ,
在合約上表明你的立場與訴求 , 清楚的記載列出 ,
這樣子對你個人將會是一項很大的保障
如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寫信給我,我願意幫忙你!
祝 ~平安順心
參考資料
2007-02-25 11:51: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心 思 細 膩 6 · 0⤊ 0⤋
首先,你或你先生都可以向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調解聲請];既不必請私家偵探也不必律師;由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再雙方都願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為雙方尋求一個[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離婚條件.
離婚條件一但作成[調解筆錄]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果;也就是[不得上訴]而且一方若不依筆錄執行時,另依方得向法院[執行處]直接要求[強制執行],不必先聲請確定判決.
民法1057條關於贍養費的規定非常嚴苛;但是我相信兩位並未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因此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只有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特定財產],依法您可以要求兩人名下全部財產的一半.
我感佩您要孩子的決心,但是您也明白養孩子需要錢;孩子的扶養費依法由父母雙方共同分擔.
若孩子的爸要求[監護權]又願意由您來執行扶養,您大可以要求由監護人負擔全部扶養費作為交換,並於法院的調解筆錄上明確約定:
1. 監護人委由您負責扶養,每月支付$若干為扶養費,若不足時應由扶養人列出單據向監護人要求補足.
2. 監護人同意委託您執行扶養至孩子成年為止,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解除.
如次您可以依法要求依辦財產,又不因為扶養孩子而陷入財務危機;另方面孩子的爸也因為用有監護權而樂意負擔全部扶養費;你卻因為接受委託扶養可以實際與孩子共同生活,即使因為部分文件於孩子成年前必須由監護人千張二有些許不方便,但是同時也讓孩子有機會不會失去與爸爸得聯繫.
您認為可以考慮嗎?向家事法庭要求[調解]吧!免費!
2007-02-23 09:34:1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家事專業調解 6 · 0⤊ 0⤋
快點去找個律師朋友諮詢一下吧!!
搞不好他老早就已經找好了.
妳要有所準備,因為你聽起來就是很無辜的!!
加油,就讓法律破例保障一次好人吧!!!
2007-02-23 06:10:2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均安 魏 3 · 0⤊ 0⤋
這種事還是要找專業的律師比較好
提示幾個重點
1 民法只有監護權沒有扶養權
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義務
父母要共同負擔(不管有沒有監護權)
千萬不要被騙
監護權該爭還是要爭
子女扶養費該要的不要手軟(減輕自己的負擔,我看過很多日後自己經濟變差而後悔沒要的)
2 民法1030-1有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婚姻期間的勞動收入差額可以要求ㄧ半
如果你的薪水比較高
就不要請求了
3 不履行夫妻同居等義務頂多是裁判離婚的原因
沒辦法強制執行(他應該也不會想)
如果是他離家而去
你也可以考慮用遺棄(子女)反擊
這對爭監護權有幫助(若能舉證對方可歸責會更有利)
4 協議離婚,裁判離婚都是離婚
都適用離婚的規定
2007-02-23 05:57:3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weber 3 · 0⤊ 0⤋
嗨!!!
光看你的描述
就知道你是一個好人
婚姻經營是你們夫妻的事
我們外人不清楚內容也無從評論
但是
我還是建議
因為涉及到將來你的權益,孩子的教育,成長等經費
是會累及到十多年的(孩子5歲....到20歲成人)
交給懂法律的律師幫你爭取吧
既然他一樣跟你是公務員,家裡也有錢
他憑什麼不多承擔一些責任?
你不要繼續這麼為他著想啦
多爭取你以及孩子的權益吧
2007-02-23 05:08:4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R2 6 · 0⤊ 0⤋
先聲明我不是法律方面專長人士, 只是個氣憤的路人甲。
如果您在感情方面沒有不忠於他, 只是他片面出軌, 那建議還是先抓姦, 握住對你有利的籌碼, 到了法院才好談。還有立刻去買支錄音筆, 現在起每次和他交談都錄下來, 以便以後可以整理出對你有利的證據。不要在乎徵信社的那點小錢, 只要是有信譽的徵信社, 花點小錢不算什麼。
2007-02-23 05:01:4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天涼 7 · 0⤊ 0⤋
姐姐..
雖然我不知道..
可是你可以找律師問問...
或者找有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幫你
2007-02-23 04:54:39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小修♀☆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