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剛剛在下班的時候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原因他不小心
騎機車撞到一個騎機車的人,而對方的機車看起來沒有什麼損傷
人的話有一兩處的擦傷,本來他是要跟那個人私下和解,但那個人
不願意接受所以就報警處理,現在就約好明天要去做筆錄,我朋友
也已經跟機車強制險的公司做報案動作了,保險公司要下禮拜一才來處理這件事情,不知道有沒有比較熟悉這些程序的人或是有經驗的人能說說接下來會有那些的程序要跑,以及結果,因為我朋友完全沒有發生這種事情的經驗,所以來這邊問問希望可以得到不錯的解答謝謝各位了
2007-02-22 14:42:2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長谷川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交通事故的處理
一個人在一生中駕駛車輛,很難避免不發生車禍,由於車禍涉及的損傷日益趨高,了解現今社會上處理車禍事故的程序,除了能保障自己獲得公平公正的處理外,也將能降低自己及家人因為車禍處理不當所衍生的二次傷害。
壹、當事人處理程序
當涉及一件車禍時,第一要務為救傷並請託保持現場,同時打110報警專線通知警察單位處理,然後駕駛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立聯絡方式,謹慎檢驗警察所作記錄與肇事現場、當事人口述、目擊證人證詞是否一致,待記錄澄清後與對方當事人同時簽字,並央求目擊證人主持正義將來參與作證。
如果對方拿不出保險資料,則必須取得其他明確身份證明,否則有逃逸之虞。
貳、警員處理程序
處理車禍的警員可能來自地方派出所,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或是交通隊內專業的事故處理小組,由於訓練不同,對於描述事故現場、追蹤調查當事人、證人的能力有很大的差異,因此要協助較沒有經驗的員警將記錄充份完成,尤其是事故現場的相關位置最容易遺漏。
參、當事人家屬處理程序
當事人家屬必須到事故現場進行了解,研判車禍的原因,向處理員警申請現場圖及肇事記錄資料,並請求專業人士支援進行事故分析,同時與對方當事人聯絡處理後續事宜並申請保險理賠。
肆、地方調解委員會處理程序
當車禍雙方對於車禍賠償有不同的意見時,一般由律師,地方人士所組成的地方調解委員會可以扮演協調的功能,讓兩方各退一步尋求和解代替對簿公堂,而調解的立場主要從情、理的角度出發設想,而較不傾向純粹從事故原因、法理及對錯的角度討論事務。
伍、行車事故鑑定會處理程序
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均設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冀求能客觀的從紛爭的車禍事故鑑定出雙方違反那些交通管制措施,及可能的事故原因:鑑定會的組成一般設置常任秘書一人,組成委員則多半包括監理單位負責人,車輛檢驗股負責人,機械(車輛)專長專家,交通管理專家,警政交通專家,及市政工務單位各一人,採和議制審理送審案件,並裁定事故行政責任;案件的來源包括民眾或公私立團體自行申請審理者,保險公司及各級法院申請裁定作為其理賠或後續審理之用者。鑑定會議裁決的依據主要細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路權誰屬做決定。由於近年來車禍爭議案件增多,一件車禍案件由申請至裁定可能需要若干個月,耗費時間成本頗巨;此外,案件鑑定在此完全不考慮「情」的因素,而完全以對錯評量;「受傷、死亡的一方不見得就是對的一方」,所以常被批評不合人情。若對地區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省、市覆議會申請重新鑑定。
陸、法院處理程序
一件車禍的當事人,除了精神,肉體上承受的傷害外,還可能面對刑事上(判刑、罰鍰……),民事上(損壞賠償……),行政上(吊銷,吊扣駕照)的懲罰,公務員或軍人更可能因判刑而失去公作;對於只有財務損失的車禍,一般由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進行審理;如果涉及受傷,死亡,則屬於公訴罪,不再屬於告訴乃論,會由檢查官主動調查,並將肇事資料送到鑑定會鑑定後經由司法進行判決。
2007-02-22 19:55:31 補充: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fr=fp-tab-web-t&ei=UTF-8&p=交通事故的後續處理
2007-02-22 14:54: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刁 5 · 1⤊ 0⤋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a
2015-07-04 00:59: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明禾 1 · 0⤊ 0⤋
法律是法律分類非常=細微,因為=你來到的是=法律世界,就應該照=法律程序進行,如何取得=法律平衡折損點=這就是=經驗及=判決判例=,=法院公報=、會議紀錄=、個案事實不同內容=誰都不會理你,如果會理你就不需要到法院訴訟爭取利益,我講話是直接暸當的,對你們當事人才會有幫助=原告=被告,而當事人決定權在於你=原告=被告,聽好聽的對你沒有幫助,=原告=被告面對它是早晚的事,刑期、賠償、糾紛、利益訴訟,如何面對法律精神壓力呢?=原告=被告?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原告=被告認為自己是對的就是對的??,而法律、法院,就不用存在了,回過頭來想想自己的過程、事實、內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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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 03:04: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車沒事,人小擦傷也要上派出所!這個人也是夠機車了
2007-02-23 06:32: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