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的是,在知識 裡詢問有關被禁播或未發行過的任何資料(歌曲,電影,書籍...),算是違反智慧財產權嗎?
2007-02-21 14:01:0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要詢問有關被禁播或未發行過的任何資料(歌曲,電影,書籍...)似乎與著作權無關。可能會與某些政令有關,但是現在的言論有如此不自由嗎?
順便提一下著作權:
著作權的生效與排他權的行使,並不因為禁播或未發行過而無效或不生效。
但,在國際上色情作品通常都不受著作權保護,問題是什麼叫色情?什麼叫藝術咧?而禁撥的問題也很多,例如政治干擾的禁撥,由著作權法中並看不到有這樣的規定說是禁播的著作是不受保護的。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原因包括:1)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2)不具創作性,根本不是「著作」;3)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的著作,屬於「公共所有」;4)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第 九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著作財產權有九項:
(一)著作人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著作人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三)著作人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四)著作人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五)著作人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六)著作人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
(七)著作人有將其著作改成衍生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
(八)著作人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
(九)著作人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該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
2007-02-21 15:01: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