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需知道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七號判決(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請知道的網友多多幫忙,非常感謝
2007-02-20 05:30: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在 tw.search.yahoo.com 搜尋關鍵字「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七號判決」第1筆網址如下: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pagenum=3&Lid=444
摘錄如下:
「一、按本院台六十三內字第九三七四號函核准內政部會商結論中,關於「『養』地目土地非屬耕地,其租用不能與耕地租用同論(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七號判決參照)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一節,係就公有出租「養」地目土地年租額未達全年收穫總量百分之二十五,可否不受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限制,調整租額為年收穫量百分之二十五所為,與本案所涉應否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補償承租人之情形並不相當。至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七號判決,固經揭示「租用他人農地(如水田)養魚係耕地租用,若租用他人湖泊、貯水池、溝渠、水道養魚,則不能與耕地租用同論。」然其所稱「農地」僅在括號中以水田為例而已,並未涉及地目。」
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7-02-20 05:42: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mohsi 2 · 0⤊ 0⤋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的「司法判解」是很豐富的資料庫,大部分的判例都可以找到喔!
2007-02-27 16:55: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融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