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奇怪警察局叫做派出所 為什麼呢?!
就是想知道 為什麼警察局要叫做派出所
為什麼不叫做派入所?!
2007-02-18 21:29: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識破‧直覺系 2 in 社會與文化 ➔ 其他:社會與文化
派出所 如字義 當然是編派出去的小單位 是因應警分局所管轄的地方區域太大而無法照顧周到所以派出了派出所這樣的小單位協助管理 所以它是警分局所管理的小單位
警察局的話一般在警界指的是各縣市總局 像是以台北縣為例 總局是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而其所屬的各市鎮的 例如三重分局 新莊分局 都是編派出去的單位 而派出所則是分局又再編派出去的更小單位
派出所的功能和警分局是不同的 基本上治安是地方派出所的責任 是執行單位
而警分局則是監督單位 等級較高
2007-02-18 21:32: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準提 7 · 0⤊ 0⤋
給您參考
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四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第五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警員一人負責。
第六條
警勤區依左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第七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警員單獨執行勤務。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第九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十條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1.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第2項:「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2.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於民國92年1月27日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20005713號另訂定。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基準
第二條
分駐所、派出所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
(二)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三)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因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或為民服務工作,設置分駐所或派出所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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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基準
第四條
警察分局轄區為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者,因應警察設備狀況及警力需要,得將勤務人員集中機動使用,輪流服勤,免設置分駐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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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基準
第五條
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
(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
(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
(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
(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
(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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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基準
第六條
設置分駐所、派出所,應備妥下列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等狀況。
(二)警力配置。
(三)勤務運作及成效。
(四)警用裝備器材配置。
(五)設置地點。
(六)轄境範圍調整對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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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基準
第七條
分駐所、派出所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調整設置後,該管警察局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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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設置基準
第八條
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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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七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警員單獨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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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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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十九條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
2007-02-26 09:0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美食我來了 7 · 0⤊ 0⤋
局比較大.是上層單位.
派出所是局分出去的單位.
這是日本時代留下來的.
因為是派出去的,所以叫”派出所”
2007-02-18 21:42: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WA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