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公務 是他們的職責
但是如果執法者 公然違法 我們是要當沒看見
如果 警察機車任意停路邊 紅線 人行道
未開警示燈是否違法
未開警示燈 是否表示當時未在執行公務
我們是否能告發 要向哪個單位告發
2007-02-18 11:18:4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儀儀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的問題可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及第6條有相關規定,列出如下:
第四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第六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個人在警察機關服務20年了,除了上述的法令規定者外,以個人的工作經驗及警察機關取締舉發交通違規的相關規定客觀的回答你這個問題。
除了交通警察之外,廣義的交通警察包括縣市的交通隊〈其實交通隊是屬於行政警察,國道公路警察局才是真正的交通警察〉交通隊、保安隊 、警備隊負責取締動態的汽機車,管區派出所還有應該是取締靜態的道路障礙,例如騎樓地及路肩違規攤販還有慢車及行人,但是實務上通常也會要求交通舉發的績效,所以也參加取締交通違規的勤務。
重點來了,分局派出所的警察並非是交通警察,那麼取締交通違規是不是沒有適法性,當然不是,因為它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第6條第一項後段: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所以並未違法。
或許你會問,如此是否為法令的擴大解釋,當然不是,除了這些穿著整齊制服的外勤警察執行交通稽查任務者〈此處並非單指公路警察局的交通稽查佐理助理人員〉其餘的警察都沒有權限去取締交通違規,也就是說,像保一、保四、保五。總隊並無舉發交通違規的權力,其他警察局、分局內勤人員即使是警察身分,即使穿上制服也不能去取締交通違規不知情者看了很生氣警察視若無睹,違規者以為看到一個不對他舉發的好警察。
回到你的問題,開警車不一定要開警示燈才可以取締交通違規,不開警車也不代表不可以舉發交通違規 ,試問如果該單位屬於鄉下警車不足,而警察就一定要開警車才可以舉發嗎?因為前以述明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就可以清楚看出來,不要認為官官相護,除非你不要違規,一旦你違規就要接受舉發,要不然口氣跟態度好一點,依行政相關法規而言警察也有行政裁量權,可以以勸導代替舉發的,真的有苦衷就要婉言跟執勤的警察講清楚,相信他會加以斟酌的。
2007-02-18 11:47: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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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7 02:40: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基本上警察違法這種事新聞時有所見
他們一貫的回答就是"正在執行公務"
警察違法就沒關係
人民違法就該死
這種事情向哪個單位告發都一樣
官官相護咩
最好找媒體或是立法委員
找媒體是能將他們的醜態公諸於世
找立委是盡量刪除他們一些不必要的預算
以上純個人淺見
當然好警察也是很多
這是不可否認的
2007-02-18 11:40: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之驕子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