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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與肇事者打官司,法院判賠70萬在庭上和解

但沒有註明分期還或什麼時候還

想請問我接下來還要做什麼動作才能夠要回我的醫藥費,聽說寄存證信函後,再向法院申請肇事者提供保人或擔保品即可,真的有嗎?
(民法93條但書)

ps:我向國稅局查過此人無不動產,一年薪資只有20萬而已
(可是他跟我說他是做水電工領現,每天有$4500,難道....車禍已經夠倒楣了,還要出庭打官司....結果卻只是拿到一張沒有實質效益的白紙....肇事者還不是可以恢復正常的生活,而我卻要每個禮拜請假去復健....還要忍受傷口的疼痛....)

2007-02-17 20:49: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你的回覆,但我需要知道的不是這個
我也知道依你下述所言是一般索'償的管道,而是我想請問
,法院和解書已下來,我是否能夠再補訴狀紙(民法193條但書),
要求他定期支付賠償金

謝謝

2007-02-23 19:37:38 · update #1

1 個解答

你可直接向法院遞送強制執行狀(檢附當初的和解筆錄),之後再去國稅局清查其名下有無動產或不動產,另外如果你知道他的工作所在處,亦可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內容約略如下:
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處,每月應領薪水約新台幣○○○元,請在該薪水○分之○的範圍內予以扣押,並准由債權人自○○年○月份起按月逕向第三人收取,以資清償。
如查無債務人財產,法院會核發債憑證給你,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每5年需換發一次)。

2007-02-18 05:59: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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