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找代辨公司,辨理貸款當時沒有保證人所以服務人員幫我找一個不認識的,互相當保證人,如今他沒有繳錢,我收到法院通知書叫我上法庭,像這種情形我可以取消掉保證人嗎?因為我跟他都不認識
目前我該怎麼做呢?因為我每個月只有二萬四的薪水,要繳一萬的貸款,又要繳房租,所剩的錢已經不多了,請各位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忙解決一下,不然我真的好辛苦,工作的要死要活.....唉..不想講了
2007-02-16 08:02:0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繼賢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我們就稱為『連帶保證人』。
不管是辦信用卡或是信用貸款、融資,甚至做買賣生意、承包工程等,強勢的一方都會要求他方提供連帶保證人以擔保履行。所以作保人之前除了要三思之外,身為保證人時相關的權利義務也要事先瞭解。依據民法規定除非契約解除或者債務已履行否則無法解除連帶保證人之地位。
2007-02-23 22:53:18 補充:
申辯啊...就說你是善意第三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替人作保,這樣法官應該會從輕量刑...
2007-02-16 12:15: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保證人的意義: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所以當了連帶保證人,萬一借款人不繳錢,保證人就有代替
償還的義務,這個是跑不掉的。
2.但是你應該要知道,依據民法第七四九條:保證人向債權人
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
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你代替借款人將錢還給銀行,不代表借款人以後
就沒事情了,也就是說當你代替借款人還錢之後,法律關係
變成是借款人原本欠銀行錢,變成是欠你錢,你可以主張保
證人代償的原因,向原本借款人請求。
3.或許你覺得這樣的講法幫不了你什麼忙,但是保証人就是有
保證的責任,這真的是躲不掉的,除非你願意跟銀行談,一
次還一定金額(比方說貸款的五成)後,免除保證責任,銀
行還有可能同意(這個情形下你還是可以找借款人要回來)
,不然的話,你只能記得你有這個權利,一旦幫借款人還錢
或是被銀行扣薪,記得拿相關證明,以後好向借款人請求
2007-02-16 09:55: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就小弟所知是沒有辦法的,
當初你們互相保證,
基本上你的風險跟他的風險是一樣的,
當然最後要負的責任也是一樣的。
只能說下次要注意保人的「保」
真的就如老一輩的人說,是人呆
2007-02-16 09:15: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羅伯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