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要求住戶填寫住戶資料卡,包括所有權/車籍/是否承租/是否自住/每戶人口之詳盡資料,調查的比戶政機關還要詳細,請問管委會有權利如此做嗎?(大樓已有基本資料,否則無法發管理費的繳款單)
2007-02-16 06:42:4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大樓管理委員會為了管理服務需要,自然可以調查住戶資料!
但是,您也可以不必理會啊?
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用這個理由影響或妨礙您的權益,
可以依據強制罪嫌提出告訴的!
2007-02-19 08:51:55 補充:
有些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公司,無聊的很像!
版主已經有基本資料在委員會了,還要甚麼每戶人口詳細資料?根本就是走火入魔了!
現在的環境,別說是社區不正經的管理方式;就算是銀行、網站...這種受到明確嚴格法令規範的單位都有資料外洩的案例與事實!
要明哲保身?最好有先見之明!不要到時候再來搥胸頓足的,一點屁用都沒有!!
2007-02-16 07:58: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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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01:05: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大樓自蓋好經數年後.住戶動態必然有所異動.管委會的調查是為了管理事實上方便.如未逾越必要程度或將資料洩漏予他人.這是有必要的.當然您若不理會他.管委會亦無權強制您填寫或因而限制您的合法權益.
但.......如有一天.不幸的..不填或拒填的某戶..突然失火或發生其他需聘雇管理人員通知您的事項..但卻因您的拒填.而無法及時通知.您即不可以此損害事由對抗管委會.因為您未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某些集合式住宅甚至在住戶公約中訂定不申報住戶資料者.如因而有損害住戶本身權益時.管委會不負責任.此約定如經報當地政府主管機關.例如:建設局核准.基於私法契約自由原則.在民事部份.管委會是決對勝訴)
反之..如因而未能即時通知.聯絡而損害公有公共部份..或約定公有部份..甚或公共安全..管委會皆有權限對您的過失(未填資料.因而釀禍部份)提出民.刑事訴訟.
大樓管委會的繳費通知資料只是基於對建築物的管理地位.就算通知您張三..但實際住戶為李四.李四亦不得因而抗辯不繳交費用原因為"通知非人"...常見出租住戶..管委會通知單必寫分區所有權人姓名.而租戶只能與房東協議由何人繳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備有明文..所以實際生活上如水..電...瓦斯等費用亦是如此.通知是否其人.並無送達問題..勸您 有填比沒填有利..當然..如資訊被不當使用..理當依個資法起而訴之...
2007-02-19 10:05:45 補充:
又不是要您填全家一天吃多少飯..換幾次衣服..只是瞭解您家庭成員...(您可不寫生辰八字.字號.只是戶長..家庭成員姓名-方便分信.緊急聯繫電話.足已.)何苦那麼自我設限和封閉.如果這樣何不選擇透天住宅.有絕對的隱私.相信您在家樂福.好市多.特立屋.各大信用卡公司等寫的會員卡..摸彩券資料等都比管委會要的資料詳細..而您卻勇往直前.他們是生意人.每份資料可賣0.5元-1元.管理員受管委會委任..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損害到本人(將您個資洩露)..是要負背信罪的.您的摸彩券事後由分別整理.您家的廣告信愈來愈多..即是由此漏出..這些公司並未受您委任或與您契約..他不受背信罪之規範.而您卻毫無怨言..
2007-02-18 19:15: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