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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跟前女友吵架而在二年多前簽下本票~
上面還註明分期還款~~而我並沒有真ㄉ跟他借錢
而現在他委託討債公司索討~~而我請到上兄弟幫忙解決
但她說要走法律途徑~~
因為當時我們金錢有來有往~~那如果他走法律途徑對我有利ㄇ?
我該如何防範他對我提出告訴ㄋ?請各位大大幫幫忙~~特急

2007-02-15 22:20:0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你簽發本票,可能是基於贈與金錢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在未為實際支付前可撤銷意思表示,所以你可以寫一份存證信函撤銷所為贈與該本票面額金錢的意思表示。
本票是有價證券,可以自由流通,所以你的前女友可能會轉給其他人,如有善意第三人,該第三人可以向你主張本票的權利,但你如有銷贈與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比較不會出現,因為通常第三人也是與你前女友好招,要向你要錢的。
既然沒有支付錢的意思,何以簽發本票,是否自始就為維持男女關係,騙稱會給錢或騙稱會給付相處時所支付的全部支出,雖不見得構成詐欺罪,那也不道德吧!

2007-02-16 02:51: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她會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如你收到裁定書時便要提起債權債務不存在之訴,你只要向法院否認有欠她錢或請她舉證雙方有簽約或借據或證明資金流向(證明她有給你錢且與本票金額相符),如她無法舉證便會敗訴

2007-02-16 10:27: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明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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