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我老闆身上,情形如下:
我老闆他兒子今年十七歲 ,在2月12日時,在補習班補習的時間內,向他補習班的某位女老師借用機車,結果出了車禍,請問,除了我老闆與他兒子要共負責外,借機車給未成年人的車主,應負什麼刑責?或是民事責任呢?麻煩懂得法律的達人為我解惑與解答!愈詳盡愈好!謝謝!!
2007-02-16 09:48: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賢賢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就版主大大之問題,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及民法三個層面來探討,分述如下:
第一個部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
行為人(即未成年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6000元罰鍰,而車主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之規定處6000元罰鍰,以為秩序罰(行政法)之處罰。
第二個部分就是民法之部分:
行為人(即未成年人)因車禍,而使被害人之身體或財產之權利及利益同時或分別被侵害,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而被害人可請求之法源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這三條都是侵權行為責任,但其內容不太相同。
行為人因系未成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這部分不在多述)
車主之部分,因車主未損害被害人之權利,僅因過失而使被害人之利益受損,依實務之見解,車主將車借給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使用時,推定其有過失,故依法車主也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
然就是否與行為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其行為必須有行為關聯,而依本案例難謂無行為關聯,依個人見解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適用,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三部分就是刑法之部分:
依案例事實未敘明被害人是否有受傷,如被害人未受傷,即無刑法之適用。
但被害人因此而受傷、受重傷或死亡,依法有刑法§284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及刑法§276過失致人於死之規定適用。
然就車主之部分,是不是有前開刑法條文之適用之可能。首先就車主之部分之借車行為是不是有過失而認定,在此應先敘明刑法過失之判斷與民法過失之判斷為有所不同,在此借車之行為會不會造成被害人權利之受侵害,如持認同之見解將使社會生活難以運行,且借車行為亦難認為與過失傷害、過失重傷或過失致人於死有因果關係,而認定車主應負刑法§284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及刑法§276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
故車主部分僅負民事責任,而不負刑事責任。
2007-02-16 11:46: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1⤋
雖然我不是很懂法律~但也順到來關心一下@@"
如果對方可以和解的話 警察通常是不會在管
如果對方要追究不和解的話 警察管下去的話
記得沒錯的話 借機車給未成年 好像會吊銷駕照
是3個月吧
主要還是要老闆跟兒子負責
但還是要看車禍時 是誰錯
如果是對方的錯 就不用怕了 他也不敢追究
反而是你們可以告他 (但他兒子會被開無照駕駛 就這樣)
如果是對方的錯 一定要要求對方賠償
否則會自己吃虧的 可以賠償醫藥費等依妳們實際狀況囉
2007-02-16 09:57: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酷呆☆-玉米 1 · 0⤊ 0⤋
是呀,刑法原則上只處罰實際行為人,補習班老師又不是實際行為人,況且老師借車與將來出車禍並沒有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怎麼會要負刑事傷害責任。回答前自己要研究,否則會造成別人的恐慌。
2007-02-18 20:45: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essica 1 · 0⤊ 1⤋
女老師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看輕傷或重傷)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她最重。
本來她與少年一樣重,但少年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對象,可能假日輔導,那女老師就要易科罰金了。
才年及少年之父及女老師的民事責任相同。
2007-02-16 10:07: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