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 朋友用他客人的車載我出去 因為是手排的他懶的開 後來他要我幫他開 結果在路上出了車禍 撞到了路邊的兩台車
現在我已經把那兩台車修復 但是現在我駕駛那那部車
也已經在維修
但是 我朋友並沒有把實情告訴他 只跟他說他的車子還沒好,還在烤漆, 但是就怕紙包不住火,假使車主知道了車子有出過車禍,他願意接受我幫他維修,那問題還小,如果他堅持要我把車子買下,這於法有李嗎
可以請對這方面有研究的人 給我一些建議
謝謝
2007-02-16 09:32:2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Barry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你的解答
詳細一點的 就是車主將車交付友人A,友人A再將車子交付給友人B的來維修其車輛,B的老闆C未告知B就將車子開出,與車人員是我
後來換我駕駛,車輛發生車禍 撞擊停放路邊兩台自小客
現在我已經將兩輛自小客維修完畢並簽立完和解書
老闆C堅持自己並無過失 應由我全權負責
如果車主發現後,無法接受車輛車禍的事實,要求我將車輛買下
我是否可以拒絕??
而整件事情的責任歸屬為何 ??
我該如何保護我自己?? 畢竟不是一個小數目
無法協調成功 最後是由法院裁定是最好的方法嗎??
謝謝你
2007-02-17 13:14:40 · update #1
感謝您詳細的回答
雖然知道老闆是不可能負責的 責任最後還是由自己一肩擔起
但是 只希望事件趕快落幕
再次的謝謝你
2007-02-26 05:49:44 · update #2
首先先就該車之駕駛人與該車主之債權債務關係,作以下之說明:
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造成損害情形發生之駕駛人(您),於無證據證明其無過失之情形下,推定其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及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和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綜上規定可知,負損害賠償之債務人(您),除非法律上或契約上另有規定,原則上乃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主,若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則以金錢賠償之。
至於若該債務人不履行將損害回復原狀之責任時,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其價額乃以該物因毀損而減少之價值為原則。
但先不論車主是否知情,除非另有約定外,您朋友對於該客戶,有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而有確保該車不會受到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之義務。
而雖然損害之發生,乃因為您之駕駛行為所致,但您朋友仍須對該車主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該車主所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應以您朋友為原則,而後您朋友再向您請求因您之駕駛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您朋友對車子有保管人之義務--→因您之駕駛而產生該車損害-→基於契約關係,車主向您朋友請求損害賠償-→您朋友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但須注意者,您與您朋友,亦互為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您毀損該車,而導致您朋友財產上受損),而依民法217條第一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可知,您朋友對於該損害之發生,因未盡到其應為之注意義務(保管義務),而與有過失,因此您所需負之損害賠償,得因此減輕或免除之。
而究竟該車主於發現該實情後,是否有權利請求購買一台新車以作為賠償,則須視您朋友與其客戶是否另有相關之約定,而此約定乃您朋友與該車主間之約定,其效力並不及於您,您於原則上,僅須就上述之說明,負其損害賠償責任(回復原狀,或支付該車因損害發生而減損之價格),而不須對您朋友與該客戶之約定負責。
若您朋友有對客戶擔保該車若遭毀損,則償還一台新車,諸如此類之約定,則於損害發生時,您朋友即負該約定中所言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您朋友得向您請求之損害賠償,則僅限於該車因毀損而減少之價值,或回復原狀所需支出之費用。
(但我相信於一般情事上,您朋友與客戶間,應該不會有如此對自己不利之約定,且該約定有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民72、74條參照),經撤銷其約定之意思表示後,您朋友仍僅須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負損害賠償。)
希望經過以上說明,對您有所助益。
2007-02-19 04:04:25 補充:
因字數限制,先將您的問題摘要,於下個補充回應。
Q1:老闆C堅持自己並無過失 應由我全權負責
如果車主發現後,無法接受車輛車禍的事實,要求我將車輛買下
我是否可以拒絕??
Q2:而整件事情的責任歸屬為何 ??
Q3:我該如何保護我自己?? 畢竟不是一個小數目
無法協調成功 最後是由法院裁定是最好的方法嗎??
2007-02-19 04:24:53 補充:
Q1:老闆於實務上,是很難堅持自己並無過失的。首先,先不論駕駛人為何人,或是由何人與該客戶交涉,老闆經營修車行,除了對該車進行維修外,亦包括適當期間的保管,因此對於客戶的車,老闆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未經該車之寄託人(客人)之同意,不得任意讓自己或第三人(您)使用該車;若違背前述規定,則老闆須對該車主負損害賠償(民589、590、591參照)。
2007-02-19 04:25:07 補充:
因此,老闆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應對該車盡其注意義務,但卻仍擅自將該車讓您駕駛,因此,老闆存有過失,乃不爭之處。即,您雖應負損害賠償,但不應全權負責(之前之回答參照)。以及,除非該車已不能回復,或難以回復,否則該車主於一般情形下,不得向您請求以一台新車作為損害賠償,至多以回復該車發生損害前之狀態所應支付之價格,作為其求償範圍。
2007-02-19 04:32:58 補充:
Q2:而整件事情的責任歸屬為何 ??
責任歸屬已於之前的回答,有詳細的說明,可參考之。簡言之,原則上,老闆對客人的車,有保管義務,因此該車有損害發生時,客人應向老闆請求損害賠償,但您因為駕駛該車而使該車發生損害,因此除非您可證明您無過失,否則您應對老闆因賠償客戶所產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而您之加害行為,雖應對老闆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老闆因未盡其注意義務,乃與有過失,雖可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請求價額可能因此降低或免除,至於屬於何者,則交由法院裁定之。
2007-02-19 04:39:14 補充:
Q3:極力主張您應有的權利,負您應盡的責任。
幾點主張必須加以強調:第一,您不應對該車負全部責任;第二,老闆才是應該對客戶負責的人,至於老闆賠償給客人後,能夠向您請求多少損害賠償,若雙方不能談妥,則交給法院裁定之。
2007-02-16 13:18: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明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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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10:0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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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16:12: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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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19:46: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