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簽立不實切結,涉及偽造文書嗎?或者在法律上會有其他罪名成立?
2007-02-15 07:25:3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Jacky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各位的回答.不過因法律上的條文很複雜,我不太看得懂.今年對我而言,日子很難過,很多心結解不開,因很多問題在處理上,非我能力所及,我有找過律師及代書,但仍無法解決,所以想請網友提供意見.
家人最近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金額約十萬(土地租金 滯納金),對我們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債權人是國有財產局,債務人有二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007-02-15 14:13:02 · update #1
民國35年祖父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蓋了房子(合法建物),祖父往生後,有二人因繼承而續租約,其中1人有毒癮,單身未婚;另1個已婚,93年遷移搬離,國有財產局要求拆屋還地,地上建物至今仍是祖父名字,目前有毒癮的繼承人,帶友人佔據該址,不繳租金也不肯拆屋還地.國有財產局95年底終止租約,向我家人求償十萬,日後還會向我家人催收使用補償金,其實我家人一直沒佔用,我家人無法拆屋還地,日後的使用補償金,如何拒繳?國有財產局向法院提告,我家人能申訴嗎?祖父往生時繼承人有四位,其他人目前都置身事外不肯管,因為國有財產局只針對我們.
2007-02-15 14:50:52 · update #2
因在續約時,曾填寫繼承系統表,目前因租約已終止,若寄存證信函給國有財產局,表明我家人非佔用者,請他們依屋主姓名求償可行嗎?(繼承系統表內容為:其他人同意拋棄),有無涉及偽造文書?
2007-02-15 15:42:53 · update #3
劉先生您好:感謝您的回應,不過我家就是二人承租,離開的那一位,我對支付命令並無異議,因內容符合租賃契約所載.當年祖父往生時,土地因繼承改由我婆婆及小舅承租,婆婆於89年去逝,公公堅持不肯離開祖宅,我先生因而續約,我們以為只是一般的租賃;小舅是監獄的常客,他吸毒且販毒,土地租金一向由我們全額負擔,93年初公公進了安養院,每月2萬元看護費,我們過得很辛苦,我想終止租約,國有財產局要求拆屋還地,我做不到~因建物在祖父名下,目前繼承人有9人,且由小舅佔用中.
2007-02-16 14:24:03 · update #4
支付命令金額約10萬,因無異議,過年後我會想辦法清償.但拆屋費用,廠商估計約8~10萬,因國有財產局95年底已逕行終止我的租約,改收使用補償費,而使用補償費依法令規定,應由佔用人負擔,國有財產局知道小舅沒錢,所以向我先生催收,我只是一直在考慮,房子可以不拆嗎?祖父名下,繼承人目前有9人,且里長及戶籍資料都可證明我沒有居住,我可以拒繳使用補償費嗎?或只繳九分之一?國有財產局表示只要地上建物存在,我就要一輩子繳租金,我覺得不合理,我們目前已無租賃關係,且房子不是我蓋的.
2007-02-16 14:56:28 · update #5
這些年來,因與國有財產局糾纏不清,感觸很深,總覺得越是懂不多的人,越容易失足,深陷泥沼.今天公所的理事長問我,公公領殘障手冊已三年,老人年金可比其他人多領一仟元,為什麼不提出申請?其實社會福利不經宣導,又有多少真正的弱勢族群,懂得善用呢?
2007-02-16 15:14:46 · update #6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以上是偽造文書罪的定義!!
2007-02-15 07:45: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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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21:11: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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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2 12:35: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實的切結書是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是無效的,原則上是沒有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除非切結書是證明書(有證明書的效力的),例如會計師的切姞會計帳簿無誤的切結,就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罪(在財政部上見證有一定的格式,不會發生切結書誤用的情形),所以你可以將該切結書顯示出來。
2007-02-16 13:14:37 補充:
因你父親過世,由二人承租,所以應由該二人給付租金,此部分應有租賃契約可以查證,那二人也許是你哥哥(一人吸毒,一人離開),該二人應給付租金,與其他人沒有關連。
如果因為寫給國有財產局,家人拋棄(除了吸毒者外),也不生法律上效力,所書立切結書,國有財產局就信了嗎?就沒有民事依租賃關係給付租金的法律關係嗎?應該不是。
所以先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可否說明只有二人承租,何以有財產局或牽連無辜?是不是有誤會?
2007-02-15 07:58: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1.以本人名義簽立不實切結,並非刑法上偽造文書之罪,有可能
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偽造文書罪,係指偽造他人之文書而言,若自己之文書,雖登載不實,祇屬虛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文書之罪,觀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自已所掌之公文書,或提出之證書之特別規定,自可明瞭。
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雖為不實之登載,無論是否足生損害於他人,刑法上既無處罰明文,自無論罪之餘地。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指無制作權不法制作者而言,若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
3.除非你所謂的切結,若在審判中為不實的陳述,是偽證罪;
若自己製作不實文書用來騙錢,可能是詐欺罪。
2007-02-15 07:58: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請問簽立不實切結,涉及偽造文書嗎?
按照法理來論簽立不實切結應屬於
2007-02-15 07:36:1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上民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