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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留言
標題 尋台中貴婦
內容 20歲長相不錯
想找台中寂寞貴婦包養我
陪逛街出去玩
認識深點可在深入
需要的人可以寄郵件可我
我會副本人生活照

請問我這樣觸犯了這項法律嗎
3月1日要被傳喚起訴
希望大大能幫我解答

2007-02-15 06:15: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oulishi
這位大大我已經錄完筆錄
我也很明確說這是交友的訊息
我也有說明交涉範圍
陪逛街出去玩
出去玩都對方來付錢
當然交朋友也要看個照片
不喜歡的當然不約可以

我不太了解我處法的地方

2007-02-15 13:57:36 · update #1

3 個解答

你已經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雖說憲法保障你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但客觀事實若涉及違法.國家非不得行使公權力.以維社會公益公序良俗.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於有必要時得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說明並製作筆錄.到場後依95條告知.若有辯明須給予辯明機會.嫌疑人並就案件始末做連續陳述.
製作筆錄須全程錄音.必要時得錄影.小心警察都會讓你(用話飲你)誤入陷阱!
你留言這樣的訊息有幾個特徵,
1.「公開」(引誘援交客上鉤)、
2.「有照」(可付照片,讓援交客自以為可以先『驗貨』),
  以上兩條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這樣的公開訊息若是「真」援交,就已經觸犯了兒少法第29條!





2007-02-23 22:33:51 補充:
 只要兩造兩情相悅的交友訊息, 即使外出後涉及金錢交易, 亦屬合法 因為:
 一 並非取得肉體歡娛之金錢交易 無涉傷風敗俗or違法行徑 當然沒有任何法律問題!
 二 即是出遊後再談及之金錢交易,男女方也不違法,因為法律不罰男女談判內容!

但,若你〔包養〕為前題,若在網路聊天中涉及取得肉體歡娛之金錢交易: 言詞,並被鎖定IP存檔言詞內容,則屬違法!

你已做過筆錄?警察通常不會告訴你結果是否被移送起訴,如果沒有當然是最好!如果你筆錄回答的言詞中有誤入陷阱,可能就得靜候〔起訴書〕吧!

2007-02-23 22:38:30 補充:
在台灣,是用罰娼不罰嫖。
女生要出來做,會被定罪的。
男生援交(金錢交易)也會犯法。

2007-02-15 08:11: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az331.pixnet.net/blog

2014-11-02 10:4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沒錯,你這是算公開的留言是己經違法了,你和警察說是交友的訊息沒有用,必須讓檢察官相信你才有用,無前科且肯認錯~緩起訴, 死不認錯~簡易判決。

2007-02-15 16:37: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隨風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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