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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的物權篇和親屬篇,為什麼大多是屬於"強行法"呢?
請問民法的物權篇和親屬篇,為什麼大多是屬於"強行法"呢?

2007-02-14 12:52: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文 3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感謝準公務員!

2007-02-15 05:57:01 · update #1

2 個解答

為什麼呢?這要先了解所謂『強行法』的定義,但說這之前也可以舉另一個相對性的法學名詞『任意法』一起配合著了解,你可能會比較有全觀的了解。
以『法律的適用程度』為分別可分強行法//任意法
『強行法』:乃即不問個人之意思如何,必須受其適用者。(國家予以立法強行規定)
『任意法』:乃即適用與否,聽任個人的自由決定。
※※凡法律之規定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而與公共利益無直接影響者,大都是任意法,如:民法裡規定之債編或契約買賣/訂定......--這是看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而成立(適用)的法律關係。
而親屬篇所規定者,即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之強行規定,如:怎樣是你的直系/旁系血親或幾等親的定義、限定男/女方須幾歲才可以訂定婚約、結婚.........
物權編的第一條即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此乃【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為何要強行立法規定物權的內容?因為物權具有絕對性或為確保交易安全和經濟效用(維持某種穩定秩序)這多與大家之公益有關,所以不許個人自由決定。

買不買東西,你可以自己意思自由決定;親屬是你無法個人之意思決定的,而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都也無法給個人說了算的,否則世界大亂矣!

2007-02-14 14:40: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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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22:19: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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