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案例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內容:
一.某網咖.於深夜四點左右.被轄區員警查獲一名未滿18歲之少年.
二.櫃檯人員當場質疑.該少年於進入時有出示相關證件.並且經櫃檯人員查驗有滿18歲以上.經該員警詢問後.該少年坦承冒用朋友證件.而且該少年的朋友也在場.也對此事坦承不諱.
三.當事人於警員製作筆錄時.對於冒用證件等相關情事均坦承不諱.
四.該店於入口明顯處有公告消費規範須知.
內容如下:
1.本店為靜態之休閒場所,婉拒吵鬧或聲音過大的朋友
2.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朋友於上課時間內及夜間十二點(十六歲以下青少年為夜間十點)之後不得於本店內消費或滯留
3.本店不販售香菸及含酒精類飲料給未滿18歲之青少年
4.本店嚴禁瀏覽賭博,色情之相關網站,以及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或具射悻性之電腦遊戲
5.本店不提供兌換現金或獎品
6.本店裝設保全監控系統及投保公共意外險敬請安心消費
7.進入本店消費請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配合政府相關督察
8.本店設置合格之消防設備保障您的消費安全
等等....並且該店於櫃檯也有明顯告示需提供證件查驗!
問題:
一.該未滿18歲之少年.是否有觸犯任何法律.例如偽造文書.或者詐欺.背信...等等.或者是其他本國的任何法律.可以讓該少年及其監護人受到相對合理的懲罰.
二.提供該少年證件的人.是否有觸犯任何法律.或者是其他本國的任何法律.可以讓該人受到相對合理的懲罰.
三.如果以上兩人有觸犯相關法條.是否可以請求該員警主動偵辦!
以上.感謝你耐心的閱讀!
2007-02-13 22:03:3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錢不是問題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海王子大大!謝謝你的說明.該網咖已經被裁罰五千元了!業已繳清.對於店家本身疏忽問題.並無疑議! 我的問題重點是在.內文的問題一.二.三.希望你能在就你的專業見解給予解答!謝謝~~
2007-02-14 09:07:00 · update #1
karen大大!謝謝你的說明.關於你所提到的""2.對於提供證件少年,若其在知情狀況下,應該會觸犯到詐欺或背信等法條"".能否詳細解釋.或者引用相關適用法條....
2007-02-14 09:28:35 · update #2
店家也沒有該法(77條)裡提到的所謂"縱容"及"聚集"等情事....並且已經有盡到類似"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了"只是因為被該少年用類似"詐術"的手段所矇騙.卻因此損失一整天的營業額.....
有一點離題了....請各位大大還是針對問題一.二.三點.替小弟解惑!不勝感激~~
2007-02-14 09:29:32 · update #3
永邦大大!謝謝你的說明詳細耐心的說明.以及辨證!因為小弟學識太淺薄....可否煩勞你.就小弟所提出的三點問題.做出比較淺顯易懂的解釋!
2007-02-14 12:41:55 · update #4
Big Cat大大!謝謝你的說明.你所引用的法條似乎比較可行.但是小弟有一個疑惑.煩請大大做補充解釋!或是有其他大大可以為我解答.就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中...所謂的"冒用"有對象的差別嗎?或是其範圍有所規範!例如.店家是私人企業.警察是公家機關.私人.這幾個被犯罪人冒用他人證件的對象都適用嗎?
2007-02-14 12:49:30 · update #5
Big Cat 大大!謝謝您在次補充說明!內容非常詳盡!並且讓小弟了解許多相關適用法條....................只是該法第29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讓我覺得很無奈.因為警方只想要業績.並不想真正幫助那些孩子...大概會用這條放過小孩.讓有營利的店家承受他們帶來的惡果......
2007-02-14 20:57:23 · update #6
雖然那些"小人".明知違法會處罰店家.仍然故意用詐術來欺瞞店家....而警方卻故意忽略該法之立法精神...(宗旨應是希望能導正錯誤的行為.等等.......)滿腦子只想要業績...不顧及店家的"法益"....還曾聽說有員警表示上級指示.今晚抓不到業績就不用回來了....如果有人有感而發可以再意見欄抒發一下你的情緒......大家來做一下集體心理建設..(發洩一下ooxx)
2007-02-14 21:09:59 · update #7
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是有罪的,但不是刑法。
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一項第二款,要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受連帶處分
提供身分證的人則沒事。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2007-02-15 00:35:24 補充:
先更正一下,原先我以為提供身分證的人沒事應該是錯的。因為我認為提供身分證的人應該可以成立幫助犯,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也應該要處罰,但可以減輕。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關於冒用身分證對象的問題,應該是私人也算,如果對象只限於警察或公務員的話,因為很容易就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則本條的法益就不高。再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也有規定調查得因民眾舉報而開始,所以私人發現有違法之嫌是可以舉報的。
2007-02-15 09:29:52 補充:
根據該法第9條,未成年人本來就可以減輕處罰。但根據該法第10條,未成年人的父母疏於管教也該處罰。
其實這整件事的起因是你們店裡審查身分證時太過草率,沒有仔細核對人跟身分證是否相符。
如果一開始他進門的時候,你們就發現他冒用別人身分證的話,因為是現行犯,你們是有權扣留他的人跟證件的,不過要同時立刻打電話報警!之後的事就交由警察處理,你們就可以沒事,也不至於被罰了。
2007-02-14 10:41: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1. 店家當善盡檢視證件之義務, 當聘僱有辨識能力者是為執行者。
更不能以疏忽為由而推諉卸責, 故有罰款。
2. 可向法院向該家長提出控告, 謂該家長未善盡管教之義務;
以致店家遭受罰款損失。
訴訟費用可主張為該家長承擔, 順帶請求少年管教措施。
....
一般可得庭外和解, 罰款各損50%。
2007-02-21 00:30:51 補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2007-02-20 19:22: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賓 3 · 0⤊ 0⤋
1.所謂店內的內規.有無阻卻違法的可能?如槍砲刀械麻藥毒品等.或其它重大法益?或100.103.120內亂外患或其他生命法亦等等.有無規範介入的餘地?
2.店家所負起的責任為何?形式?實質?審查??-->有否可免除之可能?
3.店家所負的部份.刑事?民事?行政罰??
4.所謂"身分證"為公文書或私文書??應由刑10條iii決之-->應為公文書
5.偽造文書所保護之法^為何?私人?社會?國家?個人有否可能阻卻違法??
6.偽造文書印文罪為210~218等.
7.構成要件.違法.有責等有無阻卻之可能?
i.構成211條.雖無偽造.但手段與結果不法.造成法益損害.以條件論或客觀歸責論等皆可歸出其結果
ii違法-->有無阻卻違法之事實?-->無
iii有責-->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為故意.故構成211條之要件
其為何種犯罪?即成犯?結果犯?以211條要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論.其行使為其對所保護之法益所構成之攻擊.且其法益因不歸屬於其二人間.故無法拋棄或同意.亦無超法規阻卻事由.故不得免責.
8.其是否有共同共謀之合意.應以其所犯之罪之犯罪形態決之.如兩人共謀.應以其共同正犯論之.題以出借人亦之.應以上論罪
9.刑事訴訟並非以個人起訴.而以其犯罪事實起訴.刑警若無該起訴.並不影響其犯罪之訴追-->刑訴267
10.是否有罰法定代理人.應反觀其所罰之法.有無罰之.對於遊樂場應為遊樂場管理規則辦法.其為行政罰.應有罰法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但刑法只就所起訴之人罰之-->刑訴266
2007-02-14 10:36: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 3 · 0⤊ 0⤋
1.對於該未滿18歲少年,因其未滿18歲,頂多由監護人帶回加強勸導
2.對於提供證件少年,若其在知情狀況下,應該會觸犯到詐欺或背信等法條
3.網咖人員也有責任,因未仔細核對人跟證件
但以上問題若要請求員警主動偵辦,若非其現行犯,不然員警應該不會沒事找事做囉~頂多寫個勸導單什麼的就了結此案!
2007-02-14 07:14: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柏安 1 · 0⤊ 0⤋
**對於這兩位當事人並沒有違反偽造文書,背信或詐欺等罪,因
他們的行為並不成立,最多只能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
**而網咖店 <可能>違反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條,雖然是少
年冒用他人證件,但店家未詳細核對,可能有疏忽之責 . 但還
是要由警方看要不要追究這責任 . 而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也違
反了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
**以上如果警方認為網咖店沒有責任,是不會處罰店家的 .
**以上是個人的小小淺見,如有錯誤,敬請見諒 ..
2007-02-14 14:53:51 補充:
1.他們的行為只是拿證件給店家看,並沒有偽造或變造任何文件,所
以偽造文書不成立,而且也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所以背信及詐欺都不成立,唯一能處罰的就是監護人,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 .
2.提供證件的人,因為沒有從事不法之行為,也非少年之監護人,更
沒有獲得利益,所以一樣,無法可罰 . 最多僅能訓戒一番 .
3.如果兩人有觸犯法條,如果屬公訴罪,警察必會處理,如果屬告訴
乃論罪,店家如有受侵害或損失,便可向警察提出告訴偵辦 .
2007-02-14 06:02:3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我覺得應該有罪吧!!冒用他人的證件(但是我不知道這是什麼罪)
應該要有法律來制裁這些人,沒有讓他得到應有的逞罰,難保下次不會遇上相同的問題...
2007-02-14 03:33:4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Jane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