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房東,房客因被火災波及到無法營業,而要求提前一個月解約,我要還他一個月的房租嗎?在之前已有說好要做到租約到期日...
2007-02-13 09:20:0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民法
第 435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因此自火災發生後至該租戶無法營業起
租戶可以主張終止租約,這樣不算違約(不能罰違約金)
另外如果有已經收租金的部份
應該按比例退還
(比方說已經付了一年,還剩兩個月又十天,就應該按比例
計算返還兩個月又十天的預收租金)
2007-02-13 12:56: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