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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拿票交換,對方1/30到期票已被銀行列為拒往,但是換票當時公司開2/28到期票,現在對方不出面,請問現已向法院申請假扣之送狀紙其後之程序,敬請指教説明其送件所要時間謝謝

2007-02-13 09:08:1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章魚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有問過桃園法院旁之數位律師,回答都是法院很會拖,公文2/28前無法送達銀行,寫狀紙就要6000元,自己去跑公文,所以請回答簡易(法規我懂)

2007-02-13 09:55:19 · update #1

很抱歉昨天太心急,如果言詞上有不對,敬請各位大大見諒,經確認是申請假處分,我知道要等法院通知後繳票據面額之全額押金,之後的程序?及時間?是否請各位大大指教

2007-02-14 04:40:09 · update #2

3 個解答

根據您的描述票據問題應該是利用假處分
假扣押是用在你要跟對方請求金錢,為避免對方脫產而先去扣押對方的資產
假處分是禁止對方行使權利

問題是
票據是可以背書轉讓而流通的
如果你所謂的換票
也就是你開出去的票並沒有抬頭(受款人)及寫明禁止背書轉讓
那麼跟你換票的人,如果再背書轉讓給第三人
那麼當那位第三人跟你要求給付票款的時候
你在法律上並不能拒絕付款
這樣子就不能進行假處分了
所以你說已經向法院送"假扣"的狀紙
是假扣押還是假處分的狀紙
如果是假扣押是直接對跟你換票的人之資產聲請扣押
如果是假處分除非該票據未經轉讓,否則假處分可能無效

2007-02-13 12:37: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假扣押

(一)假扣押之意義: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債務人處分,就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之。

(二)假扣押之限制: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應在國外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就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有明文規定之。而於前條第一項中所謂之不能強制執行,係指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而所謂恐難執行,係指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等(參十九年抗字第二三二號判決)。

(三)假扣押之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送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又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就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有明文規定。

(四)假扣押之聲請程式: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假扣押之原因、法院等事項。又若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亦即如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者,無庸表明之,即使已指定債務人財產,法院仍不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規定)。如上開程式有欠缺時,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得命補正之。

(五)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又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另依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二十號判決,債務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時法院固得先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命債權人供擔保,俟供擔保後再為假扣押之裁定,然為附條件之假扣押裁定,於該裁定中宣告債權人按照所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亦非法所不許。

(六)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方法之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七)假扣押之送達與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命債權人供擔保之裁定,毋庸送達於債務人,又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八)假扣押之撤銷:

1、撤銷之原因:
A、債權人未依期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債權人未於該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同條第二款之規定,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B、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C、債務人若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D、債權人為聲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2、撤銷後之賠償責任:
A、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徹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亦即若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債權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撤銷,或因債權人聲請撤銷者,債權人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均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失。
B、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為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此有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0七號判決可資佐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2102558

2007-02-13 09:37: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妳可請律師替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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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09:16: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ung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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