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留了一塊地
假設父親不處理 那塊地會被父親其他親戚分走嗎?
那再請問如果某個親戚想要吞下這塊地
是不是一定要所有祖母子女(即叔伯姨姑輩)簽署同意呢?
如果不去簽署 這塊地就不會被吞走?
另外這塊地的繼承權是所有子女嗎?
先謝謝這是切身之痛的問題~
2007-02-12 19:59:1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航海家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首長談到繼承順位問題,樓上兩位大大均有提到,第一順位沒繼承時,由第二順位繼承。
法令依據民法第1138及1139條條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兒子.女兒(兒女死亡由孫子女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張貼法令,係與告知版主大大,非法定繼承人無法侵占財產,但若是你父親拋棄繼承,另當別論,其應繼承不動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你父親還在世,無代位繼承問。不動財逾時繼承或無人繼承時,依據土地法第73-1條處理。請注意紅色字部分。
土地法第73-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2007-02-13 04:54: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如果您的父親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不想處理
那就要看當時遺囑是否有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
如果有非子女想繼承
當然必須是所有繼承人拋棄繼承願意讓渡給他才會是他人所有
如果不繼承又無其他順位繼承人
很有可能會被收為國有
繼承人一般來說是子女
如果在遺囑或是產權有問題時
繼承人就不會是子女
2007-02-12 20:07: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EN 3 · 0⤊ 0⤋
基本上 祖母留下來的地 只有他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 一班人是沒有的 所以不會有所謂有其他非繼承人把地吞走這件事 因為想吞走的人根本沒有辦法半繼承登記 所以不用擔心
2007-02-12 20:05: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