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0月底車子停在路邊被撞了,有找到肇事者--是個年輕人。
他一直跟我說他會負責修理,車子修好他人也跟著失去聯絡...我當時沒有找警察來做肇事紀錄
之後他也避不見面,聲請調解也沒有出面解決,由他父親出面跟我成立調解
但是迄今也沒有履行調解賠償條件,我有哪些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權利?謝謝
2007-02-12 19:06: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志宗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對年輕人心軟~不是壞事或錯事!
而是您也應該知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道理!
有些事,應該預先做準備;像您說的狀況,恐怕對方家庭已起嚴重的風波!
因為,車禍對您來說:是飛來橫禍!對對方家庭何嘗不是?
不過,既然對方父親有出面與您調解,可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承諾與責任!
否則,依毀損罪提告!!
球在您手上,建議您:
姑且寬心,待存證信函要求處理期限後,再靜觀其變!
2007-02-12 19:25: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調解成立經法院認可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台端可依據調解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據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相關訴訟須知及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2007-02-13 00:38:23 補充:
過失毀損並不構成刑事毀損罪,無法提出刑事告訴。
存證信函催告是否必要,須視調解內容有無約定履行期而定,無履行期約定則於催告後始生給付遲延之責任,如有履行期約定則逾越履行期未履行即生給付遲延之責任。
2007-02-12 19:30: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