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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花少一點錢買copy版的,於是要求賣家賣copy版的
這樣我會有事嗎?

希望有法條可以看,以及白話一點的說明

2007-02-12 15:09:5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買都會沒事,賣家不管是買家要求而賣,或賣家自己拿出來賣,被抓到都會有事?

2007-02-14 15:28:24 · update #1

有因為copy版東西的不同,而不同嗎?
若目前只有書與光碟片呢?
證據要為什麼才能證明?要當場人贓俱獲嗎?

2007-02-17 05:12:38 · update #2

交易金額多少以上才算?

2007-02-17 05:19:48 · update #3

3 個解答

無限快樂兄及DAVID兄的回答均是專業且值得參考的意見,
我想稍補充如下的意見
1、問者提到,買都會沒事,賣家不管是買家要求而賣,或賣家自己拿出來賣,被抓到都會有事?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買家如果只是單純購買賣家現有的盜版軟體,我的意見同無限快樂兄,現行著作權法並不處罰。但如是買家先行訂購,賣家再去燒製盜版軟體,我認為這已經構成教唆的行為,買家實際上已經「製造」了一個犯罪,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之犯罪。
2、問者只是提及買COPY版,所謂「仿冒品」在法律上有三種可能的意義,一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產品;二為侵害商標權的產品;三為侵害專利權的產品。其中侵害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的產品,是有刑事責任,也就是所謂犯罪行為;而侵害專利權的產品,並無刑事責任,並非犯罪行為,但須對專利權人負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2007-02-16 23:07:43 補充:
謝謝DAVID兄的指正,我應該更細緻的說,購買盜版軟體是不處罰,但如果您要使用盜版軟體,必須重製於電腦,這時就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將該光碟轉讓第三人,則如無限快樂兄所說,是構成著作權法第91之1條之犯行。

2007-02-16 10:42: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2 · 0 0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 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定義,專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定,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包括: 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權。需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後取得專利權。

專利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販賣及使用。
因此使用仿冒品在法律上等同是侵權行為,千萬不要認為沒有是沒有犯罪。

所謂的不罰也不是不罰,而是某些時候在法律執行上有困難,或是不敷訴訟成本。專利權人如果要求嚴格執行侵害賠償,一樣是可執行的。


大家應該要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應該貪圖一時小利去使用仿冒品,即便是不被追究,也是助長了仿冒者,實在是不應該的行為。




2007-02-15 14:26:46 補充:
商標、著作權的行使亦類似發明專利,製造、販賣及使用都是侵權行為,同樣是犯罪。

2007-02-16 22:30:46 補充:
律師果然不一樣,更是專業。
使用盜版軟體不罰?嗯~~~?是否應該視產品別來分別看待?
前一陣子,軟體業者追蹤公司行號使用盜版軟體,訴訟及追討賠償可兇的咧!哪有不罰?
但是如果是使用仿冒產品(此處指軟體以外的商品;尤以大金額商品者。),可能就更不一樣囉!專利權人是可以更用力追著製造、銷售及使用三者打侵權訴訟官司的。

2007-02-15 09:23: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如果是服飾類的
購買仿冒品目前是不罰的
但如果之後你再拿到網路上賣
那就糟糕了
商標法82條可參考
如果是視聽著作
買備份光碟
著作權法並不處罰
但如果又拿去散布
著作權法91-1就有刑事責任
還有加重處罰
小心啊

2007-02-14 02:31: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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