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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被偷了!報案時警察只把筆錄作一作,但根據報案流程警方需到現場勘驗,而我被偷的地點有監視器,警方卻無動於衷,今天找到車子了,可是卻是撞死人且把我的車放一把火燒了,那我能依警方沒案報案流程辦案申請國賠嗎?

2007-02-12 01:47: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對於你的遭遇深感同情,但慶幸的只是財產上的損失而不是身譽!
而以我們最常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為例,依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得分為三種類型: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第二條第二項)。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此種執行職務之人,國賠法稱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第四條第一項)。
(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三條第一項)。
綜觀前述3款好像找不出可申請國賠的依據喔!

2007-02-12 06:28: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示申日月 7 · 0 0

不行,因為你的車子失竊與公務員行使權力並沒有因果關係。
依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而法條中所謂的怠於執行職務,並不包括找車,總之車子的失竊與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沒有關係

2007-02-12 04:38: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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