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約十年前借錢給親戚,當時因為太信任,所以把存摺和印章都交給對方拿去領,故沒有留下任何借款資料。
未料第一次領三十幾萬、第二次領四十萬,家人要求歸還存摺及印章前,又把所剩的一百六十幾萬領光光
家人無奈,卻又不想為此和親戚翻臉,但約十年要過去了,對方似乎一直沒有要歸還的意思(這其中還有借其他金錢給對方,對方僅有還其他部分的錢),甚至還在其他親戚面前哭訴我們「欺人太甚」,忍無可忍,為恐這筆錢有去無回,可否請對方補借據?
雖對方很可能不簽,但仍想試試看!那借據內容應該怎麼寫呢?
是要寫之前三次領錢的經過?有否範本?有何應注意的事項?追溯期應該怎麼算呢?
煩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感激不盡。
2007-02-12 12:20: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為求慎重,我還想問得清楚一點
那即是
借據的借款日期應從第一次領錢寫起,是否需要逐條列出?
而簽本票的話,僅有三年期間,如果可以容忍對方以更長的時間來還款,那簽本票是不是就沒用了?
2007-02-16 20:27:07 · update #1
個人建議兩種方式--
第一 請知情的親戚一起前往 讓對方簽下借據 雖然本票只有三年期限 但是本票本身亦是証據之一
第二 直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 請他們在期限內(五天七天或更久都可以)前來洽談還款事宜
第三 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這個方式比較激烈且版主的證據比較不充分
不論是借據或存函或依法律程序都應將陸續借款日期 借款方式寫清楚 一五一十不多寫 這樣對方要抵賴也不好意思
借款依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十五年
個人覺得第一種方式比較好 再加上有親戚當公證人 他們較會簽立借據
至於寫借據方式 版主隨便在知識網站抓 都應該有範本可供參考
2007-02-17 11:42:11 補充:
更正---是三種方
2007-02-17 06:41: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現在像您家人這麼樣照顧與信任親戚,實難能可貴,而對方也太不知感恩圖報,真過分。這種人要他寫借據可能有難處,但無妨試試。一般民間借貸的借據,僅需有借款日期、金額、償還日期、利息約定、借款人親自簽章即可。不拘型式,如果有見證人更好。 如果不方便,可以用文具行出售的【商業本票】,填上前開內容。本票屆期未依承諾兌現返還借款,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要求返還借款。致於對方有否能力償還,是未來的問題了,本票或借據於屆期日起,有十五年的請求權時效。祝順利。
2007-02-12 17:15: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omrs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