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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大樓,白天車道及管理大廳只有一位管理員看守,但7-8點,規定是要在車道區看顧,一個月內連遭二次小偷光顧,第一次是上午7:40偷走地下室污水鐵蓋,4片,調閱監視器,管理員當時進入管理大廳,所以管委會不賠,要管理公司賠,而管理公司則全數由管理員(當班)賠,約24000, 二個星期後,第二次在早上8點多,偷走蓄水池蓋子5片,又是那位管理員,可是正當小偷騎車上來時,他有跑出去攔,但攔不到,還是跑了,這次管理員有做到他的本份,可是管委會卻說在第一時問,為何没將車道的柵欄放下,才導致小偷跑走,所以管委會要管理公司負擔,約39000,可是管理公司認為他們有做到應做的部分,想請問,你們對這種事的處理,是三方都負擔一點,還是..,畢竟管理人員一個月才領少薪水,大樓的財物不見了,卻要他們全部負擔,合理嗎?没有人希望東西被偷,我的看法是,管委會也負擔一點,那你們的做法呢?我們星期三要開會決議,因為有二方持不一樣的看法,很多事情,身為住戶的我們,也要隨手將柵欄關上,可是很多住戶,就不願意,有些委員認為,要不我們請管理員做什麼?真是聽不下去吔?我想聽聽你們的看法,好在星期三做好決定,謝謝你們, 可否給一個可說服他們的理由?還有因蓄水池暫没蓋子,所以主委要求組長先找板子蓋上,可這筆費用,主委也要管理公司付,合理嗎?

2007-02-11 20:40:4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保全公司又不是保險公司?賠甚麼挖歌?
更何況,即使投保,保險公司也要看案件當時實際狀況,不見得會賠!
依據《保全業法》的規定:
管理員(保全員)遇治安或災害事件必須要通報!
所以,保全員只要符合執勤規定與善良管理人責任並盡到通報的義務,
就不應該再受到處罰!
執勤規定=公司所訂定的規則~不要打瞌睡、翹班、飲酒...
善良管理=發現應注意的事而去關切...
通報義務=協同受害當事人(代表人)到警局報案...
不過,雙方合約內容也值得了解一番,看能否找出直接反駁的依據!

結論:
管理委員會擔心被住戶責怪,所以欺負人;
保全公司擔心掉案子業績,所以愚蠢的同意;
發問的版主秉性善良、客觀公正,有引發惻隱之心!!
這件事=不合理!!

2007-02-12 00:58: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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