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法拍屋已第一次履勘,書記官要我們進去記錄每個水管、馬桶是否有水有通,她回去會記載那些東西都是好的,如果他們搬走時,那些好的東西有損壞,就可以提告屋主。然後,書記官跟屋主說,限他3/31搬離!可是,他裡面的東西真的很多,他似乎也不太願意搬;我想問的是︰我們還要去法院申請什麼東西嗎?(要去主張他那天如果沒搬,我們可以換鎖嗎?換了之後,他東西都沒搬走怎麼辦?可以當廢棄物嗎?)
萬一那天沒搬,還是我們要請搬家公司來把東西搬走,那些東西還要清點喔?!
2/9才第一次履堪, 現在要等法院再來文嗎?還是要做什麼動作嗎?很傷腦筋,請個位大大幫幫忙!謝謝!!
還有,想請問裡面的馬桶、洗臉台、熱水器可以搬走嗎!?
2007-02-10 15:25:4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Danny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們一定要等到3/30日,確定他沒搬走才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還是現在已可以先去申請了?另外再請問,台中那裡有搬家公司(又有倉庫的)?!如何收費?
2007-02-10 17:24:44 · update #1
法院來履勘,主要是協調雙方交屋時間及了解屋主是否強烈抗争,做為下次強制交屋的準備動作。
既然書記官己協調3月31日交屋,您就要等3月31日對方如未搬遷,再向法院陳報,請書記官排下次交屋時間;其實在協商時,如能引導法院,除定下交屋時間外,並記明筆録,屆期未搬遷,視同廢棄物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則對債務人才有交屋壓力,甚至請書記官當場排4月1日強制交屋日期,那交屋會更順利。
縱使有記明視同廢棄物筆録,只要債務人仍居住在裡面,除了法院的公權力外,誰也不能任意處理對方東西。
標到法拍屋,是同時買到房子裡面固著物,像馬桶、洗臉台等都是屬於得標人的,原屋主不能帶走,但其他可移動的家俱設備,則不在拍賣範圍,如泠氣機、熱水器原屋主可以搬離。
雖然法院有定下3月31日交屋期限,但萬一對方賴著不走,您仍要花下不少代價,不如預算一點搬遷費,5000或1萬,表示您的誠意,請對方提早幾日搬走才是圓滿。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拍賣後原屋主幾天會搬走.jpg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2-12 05:34: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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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0 05:24: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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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19:04: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強制是必要除了可拆品可帶走以外其他皆不可破壞若是強制何不與對方談談因強制須搬遷費用警察費用租倉庫費用3至6個月對方偶爾要看東西拿物品精神上得應付當然這也不是很建議萬一對方獅子大開口也不是好事想一下才行事吧
2007-02-10 18:25: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白框 2 · 0⤊ 0⤋
您好:
如果屋主到時候沒有搬離
您要寫書狀或以言詞向書記官表明這情況
聲請強制點交
即是由法院以強制力,使屋主搬離
由於強制點交,有很多種處理方法,
端看現場狀況和書記官或法官的經驗,
有的強制點交是法官出馬,請警察和搬家公司出動
把屋主的物品搬至一定點,
建議您可以與書記官商量最好的方法
裡面的物品,都是屬於屋主的,所以不能搬唷!
屋主只有損毀不動產才會負刑事責任
^^祝順心
2007-02-10 15:45:0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