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犯了這一條...上法院的機率有多高???我好後悔...我暱稱有包養...有留電話...有說價錢...他都問我..我也都說了...不過電話我接了..五秒鐘就掛斷..因為...我害怕...我真的好後悔...哀..
2007-02-10 12:33:0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只要符合公開散佈性交易訊息者即觸法,跟有沒有成年一點關係都沒有!!
(2)你的違法之處在於登入找包養的暱稱,在客觀上已有性交易的犯意,不像徵砲友只有表達性行為的意思,也缺乏金錢的對價關係,要知道金錢加性行為才等於性交易,你的找包養剛好符合金錢加性行為,另外勸你向檢察官以認罪表達悔意的方式,來爭取緩起訴的機會,如果要我幫你寫答辯狀,再打電話給我:0941523567!!
(3)筆者把之前曾經公開發表過的文章PO上來,供各位法律界的道長們不吝賜教,但是網友若要轉貼必須徵得本人同意,否則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喔!!!
聊天室密語不符合公開散佈的法定要件!(登入暱稱須無影射性交易的字眼)
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始足當之。法條文義既曰「散布」、「播送」、「刊登」,則必以行為人客觀上將促使性交易之訊息,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對外為表示,亦即,該等訊息必須可以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聽、閱之程度,始能當之,先予敘明。
再者,網路聊天室,係由某一網路使用者以一個自定之標題開立後,其他網路使用者即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大廳,彼此以電腦打字方式透過網路傳送聊天,因此,可能同時有多人在同一聊天室一起聊天,且其他網路使用者隨時亦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內加入參與(當然也可以任意退出聊天室),而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是網路使用者於此等聊天室中彼此談及性交易之訊息,仍有使不特定人得以閱覽該訊息而興起性交易之念,自屬該條規範目的所要避免之危險,而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之犯罪。
惟網路使用者彼此間,有時候聊天不願他人看到或參與,聊天室提供者,亦通常均有密語之功能,亦即使用密語功能聊天,則網路使用者彼此間可以創造私密之虛擬聊天空間,此時,只有對話之彼此間可以窺知對話內容。若使用此等功能聊天,而談及性交易訊息,此時應認該等對話並非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不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刊登」促使為性交易訊息之要件,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21號、91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縱令「釣魚」之警員在聊天室內以密語方式與被告一對一聊天,惟僅屬二人間(即警員與被告)之對話,尚與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之公開聊天不同,僅被告與警員得看見該內容,其他人無從得知,並非第三人所得共見,又該內容係當日被告與警員間之對談內容,並非被告事先即於該網站上刊登以供不特定人瀏覽,被告自無於電腦網路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可言,而被告縱有於該聊天室內以密語對談時提及性交易之內容,亦不足證明被告有在聊天室以公開方式對不特定人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以,倘若復查無任何確實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以公開方式在聊天室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例如登入暱稱有無影射性交易之字眼),核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縱使實務上,類似案件檢察官多半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惟經法院審理後認應諭知無罪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筆者不再另行贅述,併此敘明。
(5)兒少法第29條之阻卻違法
筆者有鑑於各地警政單位為求績效,專挑不諳法律的青少年學生容易涉及,及較易偵辦的網路援交案件著手查處。惟查時下草莓族在網路上之留言訊息,並非全然有犯罪問題;為此,筆者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陳述己見,請法律先進指教。首先,爰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字數限制,不及備載!!
因字數限制,補充其他本人刊登報紙媒體出處,請自行參照:
自由時報
95年10月10日
自由廣場版面
標題:抓援交__先看29條
自由電子報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10/today-o7.htm
其他參考網址:
http://discuz.club1069.com/showthread.php?t=177929
參考資料:
http://discuz.club1069.com/forumdisplay.php?f=89
2007-02-15 10:37: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az331.pixnet.net/blog
2014-11-02 10:28: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EUNEKDEDAFU 1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7-20 10:57: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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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ndy5660601.pixnet.net/blog
2014-06-24 14:10: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會有警察傳訊,檢察官傳及法院審判的過程。如果在檢察官那邊如果可以繳個四五萬元給公益團體求給緩起訴,就看你的造化了。否則將來法院如判六月,易科罰金金額十六萬多元。
2007-02-11 04:10:2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