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共40戶,我是不知道管委會之間發生什麼事
但是好像是,機車車位有幾個位子
因為設置不當,所以有幾個位子可能會被規定成"不能停車的停車位"(這種規定合理嗎?)
造成機車車位需求大於供給,所以我爸要我停在固定的車位
免得以後沒有車位停
這是我的權益,要我好好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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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有部機車停到我的車位上,我爸要我維護權益
所以我就把那台車移動到旁邊非停車區,然後我在停到我原先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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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那部車子(甲)又出現了,他停再另一個鄰居車位(乙),然後那個鄰居就把它的車(乙)停在我的車位,我就把甲移開,然後我自己停到原先乙停的位子
我是覺得有空我在跟乙車對調車位就可以
但我爸媽堅持要我維護自己的權益,我該停我的車位就是我的車位
不應該讓別人停走
我的問題就是:
1。我們大樓機車停車位要繳管理費,但是沒有規定每台車固定的車位,請問,我堅持停在我原本的車位,這樣是對的嗎?有"習慣成規定"這種不成文的規定嗎???
2。有沒有什麼法條,是可以讓我在管委會開會時提出的,以維護我的權益??
回答時不明白我的問題,可以問我!!謝
2007-02-10 11:04:1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司馬大將軍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TO ctt
那有有"習慣成規定"這種不成文的規定嗎???
2007-02-10 13:46:37 · update #1
看來~版主所說的停車位,應該是屬於公共區域!
對於公共區域的管理處理規則,應該建議管理委員會制訂:
使用管理辦法及門禁管理方式,以利住戶遵循!
除了向上面大大所說的車位應標示號碼外;
社區對於車籍資料也應該蒐整並發給車證,以資識別!
妥善處理這件事,不僅是減少住戶間的糾紛而已;
對於外來的侵入、日久雜物堆積,甚至,歹徒棄置贓車...都有幫助!
至於,有關管理委員會的職務責任,詳列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版主不妨建議管理委員會參考遵行!!
2007-02-10 17:47:06 補充:
公共區域的管理規則~應該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實施或授權管理委員會辦理、執行!
2007-02-10 20:00:57 補充:
所謂的習慣是「默契問題」,這不是一廂情願的事;要大家都習慣才行!!
處理事情講「情理法」:
情=習慣=默契;理=公民道德;法=強制性的要求與約束
版主的狀況:
如果已經失去了「情」的條件;鄰居自制與糾正,也不能彰顯公德心時(不能講理)
只好訂下強制的規矩~以讓事件恢復秩序、避免擴大!
2007-02-11 01:27:27 補充:
先來後到、佔地為王、先搶先贏...是古時候的規則!!
2007-02-10 12:43: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你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每年開會一次),平常也可以向管委會提出意見。
管理委員會將每一個人的停車位編號才比較不會生爭執,第一車位是要繳錢的,第二位子已經有不足的狀況發生。
2007-02-10 11:35: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