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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ㄉ男友因為詐欺被法官判禁見2個月.若仍未案情明朗將再繼續收押禁見.我不懂收押禁見依法律最多可以判幾次?禁見就無法收到信是嗎?那麼我男友何時可以看到我寫ㄉ信?過年一樣無法見面或與外界連絡嗎?為什麼誰能告訴我.解答我ㄉ問題幫幫我.

2007-02-09 05:03: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匯鈴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肯回答我ㄉ疑問.謝謝你

2007-02-09 06:19:14 · update #1

他ㄉ禁見包括律師為什麼?

2007-02-09 16:23:08 · update #2

2 個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
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
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
陳報法院核准。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
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
禦之權利。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
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
核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
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
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偵查中可以延押一次(2個月),也就是你男朋友最多只會被禁見4個月過年也一樣,法律沒有假期

2007-02-09 10:45:59 補充:
你男朋友被禁見的原因應該是: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以偵查終結(4個月內)之後就會取消禁見,至於能不能交保就要看法官了

2007-02-09 05:34: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ino 7 · 0 0

**剛進看守所的被告,檢察官向法官聲請 < 羈押禁見 >,偵查期
是兩個月,兩個月期滿時,如有羈押之必要,檢察官會向法官
聲請延長羈押兩個月,只限一次 ...經起訴移送法院審理,如有
羈押必要,一審法官也會繼續羈押禁見,審理期三個月,最多
可延押三次,每次二個月........從檢方到院方,在這段時間,隨
時因案件發展,會解除禁見或交保 .

**禁見時,是無法與任何人聯絡或接見的,除了他的委任律師可
以外 . 過年也一樣喔 ! 因為他是被裁定 < 收押禁見 > .

**有些收押禁見的被告,過一兩個星期就解禁或交保了,這是因
為案情明朗了,無共犯在逃或有湮滅,勾串,變造證據之虞 .

2007-02-09 07:11: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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