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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智慧財產權的定義是在哪裡??


文章或書籍的著作權是以字數而定嗎??還是篇幅計算??


可以給我相關的法規嗎??

2007-02-08 11:43:0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玉玲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知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知識資本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概述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實證經驗表明,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其他公眾也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通過授予這種壟斷權利,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對其新產品的保護,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其新產品推出後,其他廠商可以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立即抄襲其成果,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製藥業:許多已開發國家的藥廠抱怨,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藥物,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藥廠仿造,使這些原創藥廠的利益受損。

知識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壟斷權(反專利)法理對濫用知識產權有制約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而從長期來講,公眾也將受惠: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導致未來更多、更好、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而知識產權中的相對壟斷也被認為是良性的: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

不過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在憂心知識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體運動的發起者理察·斯托曼。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知識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可以被轉讓、出售、出租,在一些國家甚至還能與普通資產一樣被抵押。但是知識產權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合理使用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權利,而不是產品。一個專利權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知識產權影響。因此有些人認為「知識壟斷」是一個更合適的詞。事實上知識產權就是經政府授權對某些技術、設計或知識進行壟斷。

歷史
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2007-02-17 12:09: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有為 4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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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17:02: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智慧財產的定義如下說明。

2.文章或書籍的著作權是以 一篇或一本完整的著作為單位,不是字數也不是以篇幅為單位。


源起於威尼斯制度1416年2月20日批准了第一件具有記載的專利。1709年威尼斯以專利制度保護出版商;稱為印刷專利。歷經百來年的進化,在1883年成立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護產業財產權 (Industrial Property),而依巴黎公約第一條規定工業財產權包括專利、新型、新式樣、商標服務標章公司名稱來源標示(indication of source)或產地標示(Appellation of origin)以及不公平競爭;1886年成立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以及藝術等著作,而在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公約),將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祕密,技術訣竅等稱為稱作「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IPR)。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確定其範疇。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源起要遠溯自1847年之法國。法國作曲家Paul Henrion及Victor Parizot贏得了判決,法院確認餐廳主人必須就演奏其音樂而支付對價。

依國際間現代著作權法制之規定,著作人於完成著作後即享有著作權,並享有專屬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不待履行任何形式要件(Formality)。

著作權法請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網頁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main.asp

2007-02-16 22:02:00 補充:
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2007-02-16 23:10:48 補充:
著作權的目的係保障著作人智慧勞力結晶及協調個人與社會公共之利益,以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
著作權要保護的是創作作品之表達形式,而專利主要是保護創作之觀念。我國著作權法原本採註冊主義,以註冊為保護生效要件,不過於民國74年改創作主義,當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
著作權的內容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之「公開發表權」。
[著作財產權依創作類型及性質不同,個著作人就其著作擁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與出租權等之,都為著作財產權。

2007-02-16 16:54: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廣義的定義:
為了保障國人運用智慧從事創作活動所得的結晶,政府特別立法加以保護,這些法律所規範的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我們統稱為"智慧財產權".

一、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因為著作呈現的方式很多種例如語言音樂文字.所以跟字數與篇幅沒有關係...以內容為主.

更詳盡的法規內容請參閱智慧財產局的法規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5.asp

2007-02-09 04:15: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ulu 3 · 0 0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權利
科學上之發現。
人類之任何發明。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表演人之表演、錄音及廣播。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範圍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工業設計。
商標。
產地標示。
專利。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保護途徑
法律
健全之智慧財產權法制體系,得以使智慧財產權人藉由訴訟對侵害者進行民刑事訴訟遏止侵害或獲取損害賠償。
市場
以貿易報復手段要求他國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開拓國外市場,間接達到保護本國智慧財產權之目的。另一方面,提供便捷而價格合理之授權機制,以擴大需求市場獲得使用報酬,要比各別取締侵害來得有效率。
技術
一方面以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一方面加快技術創新速度,增加技術困難度,以降低模仿跟風之可能,並隔絕侵害之可能。

智慧創作或發明完成後,其權利歸屬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根本。創作發明者對於其自己之創作發明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然而,如何認定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有必要更進一步瞭解法律的規定,掌握其法律所允許並透過契約,以便取得合理的權益或條件。

2007-02-08 12:05: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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