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於89.12月底已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10個月<侵占罪>
但由於某些因素...所以並不知道89年底已判決..所以被通緝
直到今年年初被抓到才知道自己成了通緝犯
現在也已經在看守所受刑...
請問假釋--新法是1/2(有刑徒期六個月)、舊法是1/3(???個月)
89年底判決、96年初才執行....如果之後要申請假釋--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呢?
2007-02-08 09:54:1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icole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雖然可以引用舊法,但是提報假釋並不是執行三分之一就可以
提報,累進處遇分數要達到二級或一級,才可以提報,而要達
到二級受刑人的責任分數初犯是 24分,累犯是 32分,所以至
少要執行六,七個月以上,而且中間不能有違規,等到可以提
時,已經要出獄了 . 最多只能在二級時,縮個幾天,早幾天出
獄 .
2007-02-09 12:35:48 補充:
縮個幾天 > 縮刑幾天
2007-02-08 11:51: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以本人身旁所遇.雖是舊法3/1.判刑.然而進去執行後就算關了3/1
報假釋.幾乎都不 會過.且1年以下不能報假釋.只能賺幾天的優良出獄假..頂多3至5 天..
2007-02-08 10:11: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唐伯 虎 5 · 0⤊ 0⤋